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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談錢傷感情」,但是人性貪婪,對於突然降臨的財產分配,許多家屬為此針鋒相對,甚至大打出手;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遺產繼承權來避免糾紛。那麼,社會保險給付又該怎麼處理?
台北市一名賴太太與先生結縭多年,年逾知命而膝下無子。先生因病過世後,公婆除了要求分配先生遺產外,更表明賴太太不符勞保死亡給付的請領資格,希望讓他們請領遺屬年金。賴太太對於家屬繼承財產的權利並不清楚,覺得這些要求似乎不太合理。
根據《民法》繼承篇,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繼承的順序,第一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是「父母」、第三是「兄弟姐妹」、第四則是「祖父母」。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不論哪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配偶都可以一同參與分配。至於分配比例,依照民法規定,賴太太必須與公婆(第二順位繼承人)共同分配遺產,各持有1/2。
在勞保死亡給付的部分,除了喪葬津貼外,還可選擇一次給付的遺屬津貼(限在民國98年前就曾加入勞保者)或按月給付的遺屬年金。而受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的順序與規定,跟遺產繼承不同,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的順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而且只要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
賴太太有權領取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而且不需要跟公婆分配。若賴太太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以賴先生勞保年資18年、投保月薪是最高1級計算,可一次領到30個月共1,317,000元(43,900元×30=1,317,000元)的遺屬津貼,加上5個月的喪葬津貼,合計可領到1,536,500元(43,900元×30+43,900元×5=1,536,500元)的死亡給付。
如果賴太太不想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想改領遺屬年金的話,以賴先生的條件計算,則每月可領到12,248元(43,900元×1.55%×18=12,248元)遺屬年金。不過,雖然賴太太是第一順位受領人,但因為遺屬年金設有條件限制,配偶必須符合年滿55歲,或年滿四十五歲但月收入不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或有扶養無謀生能力或未成年子女的情況。賴太太現年50歲月收入5萬多元,目前尚未符合資格,必須等到年滿55歲時才能請領。現時可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是讓公婆先請領遺屬年金,等自己年滿55歲才申請改領。
精彩全文,詳見326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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