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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領失業給付期間還能繼續加保?
文/林麗銖(淡江大學保險系所專任副教授,消基會保險委員會委員,壽險公會紀律委員會召集人) | 2001.11.01 (月刊)

嬌姨做了二十年的成衣廠突然宣布倒閉,而且老闆又不知去向,同事們大家人心惶惶不知所措,幾位幹部緊急成立自救會討論如何爭取權益。

那天嬌姨參加自救會時,大家除了談到應該爭取多少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問題外,有同事也提到勞工保險的失業給付,而嬌姨卻想到雖然她才四十六歲,但已參加勞保滿二十年,不知道可不可以申請勞保老年給付?若不行,能否有補救措施?

申請勞保老年給付,不管被保險人幾歲離職,只要符合「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滿二十五年」的條件,便具請領資格。若不符合上述條件,則女性被保險人必須年滿五十五歲,男性被保險人須年滿六十歲。男性被保險人若要提前申請,最多只能提前五年(即須年滿五十五歲),而且還要有十五年的加保年資才可以。換句話說,女性只要滿五十五歲,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離職,便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男性若要在五十五歲到五十九歲當中申請,則必須要有十五年的勞保年資才可以。

被資遣勞工可繼續加保

案例中的嬌姨雖有二十年的勞保年資,但才四十六歲,因此並不符合老年給付的條件。由於像嬌姨這種情況的勞工,要再度就業並不容易,為避免勞工權益受損,勞保條例在七十七年修訂時,特別增訂「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辦法中規定,若被保險人被資遣時,只要參加勞保年資滿十五年,便可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直到請領老年給付為止。

員工被資遣時如果公司還在的話,可透過公司為其辦理加保手續,但若原投保單位不存在(如解散、破產宣告、結束營業等),或其他原因(如勞資爭議、遷址)無法在原投保單位辦理繼續加保時,被保險人除得向勞保局委託的有關團體(職業工會、同業公會、總工會等)申請代辦外,也得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辦理繼續加保。

加保期間沒有傷病給付

由於被資遣繼續加保者已無從事工作,因此沒有職災問題、沒有再失業問題、也不會發生因傷病住院以致未取得薪資的情況,所以只能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而且沒有傷病及失業兩種給付。也就是說,在繼續加保期間被保險人享有生育、老年、死亡及殘廢四種給付。

被保險人辦理繼續加保時,其投保薪資是以被裁減資遣當時的投保薪資為準,而且不論是透過有關團體或以個人為單位直接投保,繼續加保的年資與原投保單位加保的年資視為同一投保單位。以嬌姨為例,她只要再繼續加保五年,與之前的二十年年資合計便可符合「在同一投保單位加保滿二十五年」的條件,而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屆時嬌姨也才不過五十一歲。

自動退休者也適用

除了被裁減資遣者外,勞委會也放寬將「參加勞保年資滿十五年,依公司所定自動退休辦法退休並領得退休金者」及「參加勞保年資滿十五年,因精省致原投保單位改隸致聘僱契約終止者」准其依上述辦法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為止。

因此,在工廠倒閉老闆又避不見面的情況下,為保障自身權益,嬌姨應盡速向有關團體或直接到勞保局辦理繼續加保。當然,依嬌姨目前的情況也符合請領勞保失業給付的條件,而且在繼續加保期間,不會因領取失業給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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