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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4年前加國保5天後身故,喪葬津貼快去領!
文/沈玉芬 | 2013.09.01 (月刊)

三重游先生問:之前曾看到報紙報導,說有不少國保被保險人身故時家人都沒有申請喪葬津貼,還說如果到了今(102)年年底再不申請的話,請領資格可能就會被取消。

這讓我想起九十七年十月五日因肺炎死亡的弟弟,弟弟因為小兒麻痺加上身體不好,一直無法長期就業,在父母死後就搬來跟我同住,記得弟弟病故前一兩年都沒有工作。

請問弟弟的情況是否就如報紙所說的,是可以申請國保喪葬津貼?現在提出還來得及嗎?

A國民年金保險(簡稱國保)九十七年十月一日開辦,保障的內容除了按月給付的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及遺屬年金外,還有一次給付的生育給付與喪葬津貼。只要符合加保資格的民眾,在保險期間發生生育、死亡、重度身心障礙及老年(指年滿六十五歲)事故時,就可依規定申請給付。

為何民眾不清楚,自己是國保被保險人?

國保雖與公勞農保都屬政策性保險,但公勞農保是由被保險人或其雇主自己申報加保,而國保卻是由勞保局每月比對戶政及相關社會保險資料後,主動將符合資格的民眾納保。也就是說,國保並不需要民眾自己去申辦加保,而是由勞保局主動處理。加上國保被保險人多是沒有工作的家庭主婦、失業者、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因此立法當初就採柔性強制方式,對於不繳納保費的被保險人本人(但規定配偶必須負連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如經催繳後仍不繳費者,會處配偶三千元到一萬五千元的罰鍰)並不予以處罰,也因此使得許多國保被保險人,並不清楚自身的國保權益。

只要在加保期間死亡,就可請領喪葬津貼

根據勞保局清查,光在九十七年十月到九十八年三月加保期間死亡的被保險人中,其家人尚未申請國保喪葬給付者,就有四千多人,而這些被保險人大部分都是加保期間短暫且未繳納保險費者。民眾可能誤以為家人雖在參加國保期間死亡,但因為加保期間短暫,所以無法請領給付;或者以為沒有按時繳納保險費,就不能領取給付。

事實上,不論參加國保期間長短,只要是在加保期間死亡,就可申請五個月即八萬六千四百元(5×17,280元=86,400元)的喪葬給付,如果留有合格遺屬的話,還可請領遺屬年金。至於未繳保險費一事,根據國保法規定,被保險人應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只要在十年內都可補繳。換句話說,哪怕被保險人已身故,家人只要補繳保費及利息,仍可請領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

國民年金保險的請求權時效是五年

不過,因為國保法設有五年請求權時效的規定,如果發生保險事故者的家人沒有在五年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話,權利就會被取消。以勞保局清查的九十七年十月到九十八年三月期間死亡但尚未請領的四千多位被保險人來說,如果沒有分別在今年九月三十日到明(103)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申請的話,就會因為請求權時效消滅而無法再請領。由於國保是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實施,到今年九月三十日就滿五年,也就是說從下(十)月起,就可能發生因為超過五年時效而被取消權利的情況。

游先生必須在今年十月四日前提出請領

游先生的弟弟九十七年十月五日身故,因為在身故前一直都沒有工作,判斷他應該是在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國保一開辦就被納入,雖然參加國保才五天就因病身亡,但是只要補繳五天的保費及利息,就可請領喪葬津貼,而且若遺有合格遺屬還可請領遺屬年金。

游先生的弟弟未婚且父母已身亡,受領遺屬年金的順序為兄弟姐妹,不過兄弟、姊妹若要請領遺屬年金,除了應受被保險人扶養外,還要符合無謀生能力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國保月投保金額的條件。而游先生是弟弟的照顧者,所以並不符合遺屬年金的條件,只能請領八萬六千四百元的喪葬津貼,而且必須在今年十月四日,也就是弟弟死亡後五年期限內提出,否則請領權就會因為超過時效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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