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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當時任職於統聯客運的林姓司機,開車行經台中市英才路右轉五權路時,撞到人行道上的廖姓國中女學生,造成女學生左腳殘廢;林姓司機事後離職並被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4月定讞,法院另判統聯和林賠償廖女,統聯去年付清賠償廖女603萬多元,扣除保險理賠金額後提告要求林賠償公司300萬元。
針對統聯提告求償,林姓司機駁稱,肇事當天他凌晨1時才下班、清晨6時又上班,公司未依規定給他至少8小時的休息時間,導致他疲勞駕駛,應負部分過失責任;統聯對林姓司機的出勤紀錄僅保存逾1年即銷毀,違反勞基法「員工出勤紀錄自離職起應保存5年」規定。因此,最高法院認定,統聯未讓林有充分休息時間,須負4成肇事責任,判決林賠償統聯180餘萬元定讞。
疲勞駕駛導致自撞或車禍事故時有所聞,其危險性不見得比酒駕低,兩者最大差異在於酒駕取締有客觀量化的標準,疲勞駕駛卻難以認定。產險業者表示,現行的個人責任保險可附加傷害險,但將「使用機動車輛」列為不保事項,所以,目前職業駕駛無法透過個人責任險轉嫁肇事風險,若客運業者投保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保額不足,就會發生受僱駕駛被求償的情形。
而職業駕駛也無法額外購買任意險來保障自己的賠償責任,產險業者表示,因為客運車的損失率太高,產險業者不會賣給個別駕駛,至於客運業者的任意險,產險公司通常只願意銷售個人死殘100萬元的保額,最多不會超過200萬元,客運業者想買更高保額,除了保費驚人,客運業者「不會買」保險公司也「不會賣」。換言之,客運車發生車外第三人的死亡車禍,強制險加任意險的賠負金額合計只有300~400萬元,而法院判賠動輒600萬元,根本不足以負擔。
此外,產險業者指出,客運業者投保汽車任意險時,會將管理好壞納入核保或續保考量,通常會根據投保業者近3年的損失率經驗值,審慎評估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最高保額。若明顯管理失當,可能會遭產險公司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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