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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欲啟動「直接請求權」求償遭拒?保險公司:需符合這一項前提
文/張秋蓮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4.05.17 (新聞)

一位民眾A先生駕駛車輛發生車禍,他除了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車體險理賠,也向對照車主B先生提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車輛損害差額賠償,經法院判決獲准。A想以法院判決為依據,啟動第三人責任險「直接請求權」,向B的保險公司求償,不料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

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嗎?究竟是怎麼回事?

A主張,當初車輛發生碰撞之後,修理廠估計自己的車輛無法修復,因此依車體險向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獲得約101萬車體損失保險金。然而,經估價發現車輛市場價值約145萬元,因此提起民事訴訟,向B請求車輛損害差額賠償,以145萬扣除101萬元計算,約43萬餘元。

近日判決出爐,法官認為原告A也應負擔30%肇事責任比例,因此依《民法》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條文,判定被告B須給付精神慰撫金、車輛損害差額賠償共33萬餘元,B對於判決結果沒有異議。

A隨後以判決為依據,並依第三人責任險第七條「直接請求權」規定──「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給付賠償金額」,向B的保險公司求償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拒賠是否有理?

據了解,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為,在啟動「直接請求權」之前,需先符合第六條「和解之參與」的前提──「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對於訴訟過程並不知情也未參與,因此無法接受A的請求。

針對這起案件,產險公會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召集人丁榮光分析,關鍵就在於第六條「和解之參與」提及的「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他解釋,假如法院判決確定、且保險公司也知悉此事,A絕對有權利依「直接請求權」向B的保險公司求償,保險公司不得拒絕。然而,假如B的保險公司對於訴訟並不知情、也未實際參與,確實有權拒絕賠償請求。

因此,丁榮光提醒,日後民眾若發生類似理賠事件,務必釐清保險條款的規定,以免引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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