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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公司的健康險預計在今年年中上市。這本來是主管機關的美意,卻因為不保證續保,可能繼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業務招攬不實事件,再為保險業增添一樁紅色警戒。
早期壽險業銷售的健康險也不保證續保,一直到87年公佈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才明定壽險業不能拒絕保戶續保的要求。這段歷史已經證明,不保證續保的健康險,既不符合保戶期待,也不利於保險業者的業務開發。
有學者指出,產險業的健康險之所以被要求不保證續保,是當初開放產險業經營健康險時,與壽險業各讓一步的結果。證諸壽險業者總將保證續保列為競爭優勢的說法,似乎也間接獲得相當程度的證實。
如果不保證續保是主管機關的要求,對監理機關的公平正義形象將是一大傷害。因為主管機關讓保險公司一手掌握續保與否的權利,等同強迫被保險人必須面對保險公司的危險逆選擇,健康狀況良好的,可以繼續投保健康險,健康變差而最需要健康險的被保險人,則成為不保證續保政策的祭品。
也有產險業務人員表示,若不能保證續保,健康險確實難賣,那就只好先不主動提示,等被保險人要續保時再說,如此至少可以平安撐過一年。而一年之後,也不是每個被保險人的理賠狀況都不好,或身體都變差,所以保戶也不一定遇到不能續保的問題。
「先過關再說」、「先這樣再說」,似乎成為上自監理官下至業務員的「共識」,而保險糾紛的種子往往就這樣埋下,社會大眾對保險的觀感也就往下沉淪。
保險公司雨天收傘,對不被保證續保健康險的保戶,幾乎是無法避免的命運,整體而言,買了這種保險的民眾都是輸家。一旦有糾紛發生,追究起政策問題,主管機關難辭其咎,當然也不會是贏家。弔詭的是,不保證續保的健康險,對不重視保戶權益的公司猶如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對正派經營的公司卻是沉重的懲罰。
既然管理辦法中已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產保險業經營及保險市場發展,核准辦理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我們再度呼籲,事不宜遲,任何政策一開始就應該做對,否則今日不保證續保,明日勢必糾紛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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