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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現代看保險
善終
文/周采萱 | 2013.01.01 (月刊)

立法院去(一○一)年十二月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修正案」,未來陷入昏迷的末期病人是否終止心肺復甦術或撤除維生醫療器材,可由最近親屬一人簽署同意書決定,讓末期病人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過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昏迷的末期病人是否放棄急救或拔管,必須取得配偶、子女、孫子女及父母一致同意,且必須經過醫療機構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換句話說,只要有一名親屬不同意,或遭醫學倫理委員會駁回,就必須讓末期病人維持現狀。

全台以呼吸器維生的病患大約有兩萬多人,除了不捨親人離去,害怕簽下「不施予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DNR)同意書」招致不孝、不忠罵名的家屬也不在少數,更有部分家屬是因為遺產「喬不攏」而遲遲不同意簽字,要讓所有家屬凝聚共識、同意DNR,並非易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後,對家屬同意執行緩和醫療有幫助,可提升醫療人權,減少無效醫療,大多數的醫界人士都表示贊同,但是,也有醫師提出相反看法,認為單單一人就可做出攸關病患生死的決定,只不過是讓DNR跳過家庭溝通的步驟,更有可能違反其他家屬不同意DNR的共識,憂心因此增加醫師與家屬的對立。

不僅如此,保險法規定,當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身故時,將喪失保險金的受益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也有相關規定,目的在於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但即使有這一道關卡存在,受益人為了詐領保險金殺害被保險人的事件依然屢見不鮮,安寧緩和條例的放寬若沒有配套措施,將讓有心人得以提前用「合法」的方式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藉此縮減犯罪流程。

此外,不論受益人是否有犯罪意圖,目前的人壽保險單條款都沒有將受益人在「合法」範圍內親自或授意終結被保險人生命的情況納入給付保險金的條件,如果簽下DNR或撤除維生醫療同意書的是受益人,保險公司質疑受益人意圖而不理賠保險金,也是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

隨著醫療環境進步,末期病患維生的方式也越來越多,若能自己預先簽署「不實施心肺復甦術意願書」,除了可以讓心愛的家人不必面對抉擇,免去他人責難,也能讓自己購買壽險、保障家人經濟無虞的美意得以真正實現,真正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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