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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制除了老年年金外,還包括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其中失能年金就是舊制中的殘廢給付,而遺屬年金則是死亡給付。不過,失能年金僅在勞工永久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時,才改採年金給付,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舊制按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
終身無法工作的永久失能 才改領年金
原本勞工保險所提供的殘廢給付,除了因傷病所致身體各部位的永久殘廢外,也包括治療後身體部位功能永不能復原的情況,因此殘廢給付項目多達178項。為了讓給付內容與名稱更相符,修正條例於是將「殘廢給付」改名為「失能給付」,而且針對因傷病治療後,經診斷為永久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的情況,由現行的一次給付改為年金,其他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仍依舊制規定按失能給付標準一次發給「失能補助費」。
至於失能的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的標準,將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布。
失能年金最低保障4,000元
如果按照原來的殘廢給付內容與標準(未來會修訂內容),達終身無工作能力的殘廢等級包括第1、2、3級殘,分別給付1,200日(40個月)、1,000日(33.3個月)及840日(28個月)的殘廢補助費。現在改為失能年金,依條例規定失能年金給付標準為: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最低保障4,000元。
‧若是因職災事故導致終身無工作能力時,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案例1
甲勞工在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下半身癱瘓,治療後經醫師評估為終身喪失工作能力。甲的保險年資為15年6個月又5天,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則甲可領:
- 每月失能年金額:32,000元×(15+7/12)年×1.55%=7,729元。
- 因為是職災事故,可再一次請領20個月的職災失能一次金:32,000元×20個月=64萬元。
若有合格眷屬每名加發25%眷屬補助
勞工請領失能年金時,若有符合條件的配偶或子女時,每1人加發25%,最多加50%。若以前例甲勞工為例,假設甲的太太46歲沒有工作,兒子18歲剛上大學,那麼甲就有2位合格眷屬(詳保險小字典),則每月年金額就可加領50%,為:32,000元×(15+7/12)年×1.55% ×(1+25%×2)=11,594元。
選年金比一次金有利嗎?
因為在勞保年金制實施前就參加過勞保者,都具選擇權,那麼在失能年金這部份,勞工該如何選擇較有利呢?
若以前述案例甲勞工來說,他因職災事故造成終身無法工作,如果:
採新制
除可領64萬元的職災失能一次金外,還可按月領11,594元的失能年金,領到身故,但眷屬補助加領的部分,若兒子年滿25歲或大學畢業沒繼續升學的話,兒子加給的25%部分就會停發,那麼甲每月的失能年金將減為9,661元
【32,000元×(15+7/12)年×1.55% ×(1+25%)=9,661元】。
採舊制
假設甲是第2級殘,依舊制標準可領1,000日的殘廢補償費,再加上職災增給50%的規定,則甲可一次請領160萬500元
【(32,000元÷30)×1,000日×(1+50%)=1,600,500元。】
若甲選年金新制,只要領超過7年,甲所領的失能年金為97萬(11,594×12×7=97萬3,896元),加上64萬元的職災失能一次金,已經超過一次給付的160萬500元。
案例2
乙勞工參加勞保才2年,卻因心臟病導致永久失能終身無法工作,並符合舊制的第3級殘廢(給付標準為840日投保薪資),乙的月投保薪資為40,000元。則乙若,
採舊制
第3級殘可領840日投保薪資,在月投保薪資為40,000元下,則可一次領112萬元
【40,000元÷30×840日=1,120,000元】
採新制
若選領年金,則2年年資可領:40,000元×1.55%×2=1,240元,因低於4,000元保障年金,改領4,000元。
乙若選新制,則必須要領超過23年的失能年金,所領金額才會比舊制多。
短年資勞工選舊制比較有利
由於舊制的殘廢給付並不論年資,只要殘廢狀況符合給付標準,就能請領一筆殘廢補助費,但因新制是依年資計算,因此年資短的勞工,在發生重大殘廢事故符合請領失能年金時,選領舊制應該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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