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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拋棄繼承 小心也拋棄勞退金請領權!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 2017.01.03 (新聞)
家屬身故前背負巨額債務,繼承人為了避免日後被追討,常會選擇「拋棄繼承」,但是,此舉也代表身故家屬的勞保退休金得跟著拋棄。台北一名盧太太在申請先生的勞保死亡給付時,就遇到這樣的問題……
盧太太表示,先生過世前背負不少債務,家人討論後決定辦理拋棄繼承,但是除了申請勞保死亡給付,先生還有一筆50多萬元的勞工退休金在世時沒有領過,盧太太不禁擔心一旦拋棄繼承,是否兩筆給付都拿不到了。
依規定,勞工在60歲前死亡,或已經在領取月退休金,但未屆平均餘命(依內政部公告的數據)前就身故的話,勞工個人帳戶累積的退休金,或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的金額(指專戶累積的金額扣除勞工已領取的部分),就可由勞工的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的順位,與勞保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受益人請領順位相同,但如果勞工生前有透過遺囑指定請領人(勞保死亡給付的受益人就不能指定,必須按勞保條例規定的受益人順序請領)的話,就必須以指定請領人為優先。
也就是說,死亡勞工專戶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的遺產,因此,遺屬在請領之後,必須依稅法規定申報遺產稅,如果辦理拋棄繼承的話,該筆被繼承人專戶的退休金也就一併被拋棄,不得請領。
盧先生參加勞保多年,未滿60歲身故,盧太太除了可依規定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外,也有權請領盧先生退休金專戶累積的50多萬元勞工退休金。但是,如果盧太太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因為勞退金是屬於盧先生的遺產,所以該筆勞退金就不能請領。
至於勞保死亡給付的部分,不論是一次領的遺屬津貼或按月領的遺屬年金,性質上都是為了照顧遺屬的生活,屬於保險給付,而非民法所稱的遺產。因此,如果盧太太拋棄繼承,雖然不能請領盧先生的勞退金,但勞保死亡給付部分仍得請領。
精彩全文,詳見319期《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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