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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貿易公司當總務的珮瓊,今年4月因公司業務緊縮而被資遣,所幸在同事幫忙下,每個月還領到24,060元的失業給付。幾天前珮瓊到就業服務中心做失業再認定時,中心介紹了一份工作給她,無論待遇、地點及內容都讓珮瓊很心動,但她一想到還沒領完的4個月的失業給付就覺得很可惜。珮瓊該如何做才正確呢?
失業保險(Unemployment Insurance)由於性質特殊且容易誘發道德危險,早期有「懶人保險」之稱,也因為如此,失業保險便成為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發展過程中最慢實施的制度。我國也不例外,早在民國39年就開辦了勞工保險,卻直到88年才在勞工保險給付項下增列「失業給付」,後來政府為了建構完整的就業安全體系,才又推動「就業保險法」單獨立法,將失業保險業務抽離勞保體制,並與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體系結合,在民國92年1月正式實施就業保險。
現行的就業保險提供四項給付,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健保保費補助」以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其中失業給付及職訓津貼都是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60%發給,最長給付6個月;健保保費補助則是補助失業勞工在領取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期間的健保保費;至於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則是為了鼓勵勞工提早就業,對於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的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因此,像案例中的珮瓊,目前只領了2個月每個月24,060元的失業津貼,如果她繼續失業的話最多還有4個月可領,但是如果她提早結束失業的話,不但有了好工作,對於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即96,240元(24,060元×4個月=96,240元),還可請領一半即48,120元(24,060元×4個月×50%=48,120元)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此外,為了幫助並督促失業勞工盡速重返就業市場,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必須每個月提供2次以上的求職紀錄辦理失業再認定,才能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而且對於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除非因為:(1)工資低於其離職前月投保薪資的60%(2)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否則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的話,失業給付將會被停止發給。
因此,對於珮瓊來說既然喜歡就服中心推介的工作,而且還有48,120元的提早就業津貼可領,當然要選擇接受新工作,脫離失業一族才明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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