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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9)日公布最新法令函釋,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二大應注意事項,包括:一、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二、不論有體檢保件或無體檢保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契約撤銷權。壽險業者表示,取消復效等待期,恐增加逆選擇風險,尤其在個資法規範下,保險公司無從得知停效期間保戶的就醫狀況,只能要求體檢做進一步把關,勢必增加保險公司成本。
過去為讓保戶充分了解保單條款內容,保險公司會提供保險期間2年以上的個人人身保險契約有10天的撤銷期間,即保戶自收到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保費,且不論有體檢件或是無體檢件之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不過這項規定一直沒有白紙黑字寫在應注意事項中。
金管會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將實務上已行之有年「二年期以上個人人身保險提供契約撤銷權」的規範,明定於應注意事項中,因此新增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條第二事項,並規範有體檢保件與無體檢保件的要保人均得主張行使。
曾有保戶向A保險公司購買定期壽險並預繳一年保費,核保期間卻接到業務員打電話告知要接受體檢,並主張保戶是主動投保需要再補簽一些文件,該保戶認為在對保當天完全沒有提起,覺得業務員未盡告知義務,因此想要撤銷保單,業務員卻告知「如果要撤銷保單,以後買保險會更加困難。」
保險業者表示,該保戶的契約撤銷權並不會因為體檢而受到影響,但往後若想在同一公司投保,仍會被要求體檢,也就是躲得了這次,躲不了一輩子。不過,因為契約撤銷的相關資訊不需通報,因此,換一家公司投保並不會有「更加困難」的情形。金管會此次將契約撤銷權明文規範,保戶權益更能確保。
另外,金管會也修正注意事項第六十七項,有關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復效時的等待期間規定。
目前民眾投保「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有至少30~90天的等待期,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若不慎停效,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若保戶申請復效,為防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同樣設有30~90日的等待期,不過,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的意旨,並考量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承保時已有最長90天的等待期間,復效時不宜再有等待期間,因此修注意事項,規定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復效期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
換言之,保戶若因體況出現問題而申請復效,保險公司一旦接受,就必須為保險事故進行理賠,可以預期,此舉將讓保險公司對復效申請更為謹慎,也會增加體檢的必要性。但保險業者認為,基於成本考量,以及盡量不打擾保戶的前提,還是會秉持「能不體檢就不體檢」的原則,復效件將成為對保戶的「誠信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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