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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員工自負的保費還可延繳3年
文/林麗銖 | 2005.09.01 (月刊)

「育嬰假」是民國91年3月8日「兩性工作平等法」實施後才提供的一種員工福利措施,根據該法令第16條規定,只要任職滿1年的受僱者,在每1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該子女滿3歲為止,最長以2年為限。但若同時撫育2名以上子女的話,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便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年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兩性工作平等法的適用對象包括所有的受僱員工,因此,除了廣大勞工外,所有的軍公教人員也都在該法令的保障範圍內。此外,該法令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並沒有性別的限制,因此男性或女性員工都可以提出申請,而且除了婚生子女外,非婚生子女或收養子女也都包括。據統計,從91年該法實施至今(94)年6月底,約有5,100人次提出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

至於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原有的社會保險(包括軍保、公保、勞保及健保等)該如何處理呢?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的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也就是說,在育嬰假期間,員工原有的公、勞、健保都可繼續參加,而且保費還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至於雇主應負擔的保費部分,則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案例中的千卉,只要她在律師事務所任職滿1年且孩子未滿3歲的話,就可提出育嬰假的申請,當然她先生也可向任職的公司提出申請。在留職停薪期間千卉的勞、健保都可繼續參加,只是停薪期間公司無法代扣保費,所以千卉必須按月將自負的保費繳到公司,若覺得麻煩的話也可申請遞延繳納。

由於留職期間不會有職業災害發生的可能,所以千卉只需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即可,而且勞保薪資就以提出申請當時的薪資為準,在留職期間不得申請調整。此外,除非公司另有約定,否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不計入工作年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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