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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前三季,壽險新契約保費收入僅及去年同期的七成,有些公司甚至直接腰斬,在沒有停售商機的情況下,最後一季應會持續衰退,預估全年新契約保費恐將創下自二○○八年以來的新低。除了保費收入驟減之外,同樣令保險業者膽顫心驚的是,截至十一月初,保險局已對保險業開出的罰單包括八十四支糾正和高達一億一八四○萬元的罰金,到年底應該會持續增加。
但是,保險業前九個月的稅前損益卻創歷史新高,達二一○○億元,較去年同期增加一一.八%,總資產則突破三十兆元,也是歷史記錄。
掌管三十兆元保險業的金管會保險局局長施瓊華受邀到「健康保險大家談」電視節目,接受本刊創辦人黃秀玲教授專訪,親自解析這些現象背後的意義。而產壽險業提供的各類險種,照顧全台灣絕大多數的企業與家庭,當業者、學者都說二○二六年是保險業的生死關鍵年之際,關於保險的大未來,消費者與業者必須知道什麼?
罰款不手軟衝業績?
監理以罰款為目的?
今年九月某壽險公司吃下一張高達二七六○萬元的罰單之後,十一月初某產險公司吃下一一四○萬元的罰單,震撼整個保險業,到年底前還會有保險公司被罰嗎?施瓊華肯定地說「會啊!會啊!」
事實上扣除這兩張大單,今年到十一月初,產壽險與保險經代人,還吃下七九四○萬元罰款,外加八十四支糾正,其中以內部控制或公司治理不合規為最大宗。由於今年金管會罰鍰收入預算高達二·○二億元,不少業者質疑,保險局開罰不手軟,是為了衝業績達標嗎?
「事實上,今年前九個月主管機關在日常監理或檢查中發現保險業的缺失就有六百多項,其中不予處罰的比率超過七五%」施瓊華說,「是否開罰與預算達成與否無關,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缺失,從認定構成違規要件,到作成裁罰決定,都訂有嚴謹的裁罰基準和處理流程,最終的裁罰決定也是經過會議審慎充分討論的結果」。
施瓊華嚴肅地說,「保險業的三十兆元資產,來自股東的不到一成,其他九成以上都來自保戶,是未來必須履行對保戶的承諾,管理這麼龐大的社會資源,保險業自然必須接受高度監理,尤其是內稽、內控與公司治理是否落實」。
「裁罰不是監理的目的,裁罰公告也會詳列事由,讓同業引以為鑑,並藉以檢視本身是否有類似情況,對於受罰公司而言,裁罰並不是事件的結束,主管機關更重視事後的改正計劃以及是否具體落實。」施瓊華嚴肅地說。
二十二家保險經代遭罰
災情慘烈為什麼?
至於低度監理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到十一月初共吃下二十二件裁罰,合計二五三○萬元,件數是去年同期的近三倍、金額更達五.三倍,「災情慘烈」讓業者頻呼不符合比例原則。
施瓊華說,保經、代遭罰的原因,以「未落實認識客戶(KYC)」為最大宗,其中最常見的是勸誘或利用話術誘導客戶用保單借款、定存解約,或將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去買投資型保單等保險商品,以財務高槓桿方式買保險,還有業務員銷售時,未對客戶清楚說明商品內容,且未考量商品適合度等。
「並不是說消費者一定不可以出於自願去貸款買保險,主管機關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立場,希望消費者在清楚了解自己目前與未來的財力能夠負擔的前提下,購買符合保障需求的商品,而不是受業務員的鼓勵或勸誘引導貸款投保,即使保戶自願,業務員也必須把可能產生的財務槓桿風險跟客戶說清楚講明白。」招攬人員必須充分告知並揭露風險,如果沒有做到消費者保護與法令遵循,就有可能會吃上罰單。
對於部份跳槽業務員勸誘原有保戶解約,重新投保新東家保單,施瓊華說,這種狀況可能會損及客戶權益,因此主管機關已於十月初預告保經代管理規則修正草案,明定如果客戶繳交保費的資金來源為解約原有保單,應該明確告知客戶,終止契約後再投保所產生的損失。
施瓊華說,未來不管登錄在哪一個通路的業務員,都必須遵守這項規範以免受罰。
沒有儲蓄險可買可賣?
未來保險怎麼買怎麼賣?
除了懲處震撼之外,面對二○二○極可能創下十一年新低的初年度保費收入,壽險業者對主管機關引導儲蓄險轉型的政策也多有微詞,有些習慣賣儲蓄險的公司或業務員,面對收入銳減,更質疑不能賣儲蓄險,保險怎麼賣?想利用保險理財的民眾怎麼辦?
對此,施瓊華說「主管機關並沒有說不能賣儲蓄險,而是鼓勵業者多賣、消費者多買人壽保險、健康險、傷害險、年金保險等保障型商品,以及因應高齡所需的長期照顧保險、年金保險等。」
至於近來熱賣也引發各方不同見解的投資型保險,施瓊華說,業者推廣投資型保險是商品轉型過渡期的權宜之計,除了符合提高保障額度的目的,壽險業本身也不必承擔利差損風險。不過業務員銷售時,必須更重視風險揭露與商品交易的適當性,主管機關對確保客戶權益的要求也更多。業者必須更謹慎以免誤踩地雷受罰。
紅蘿蔔棒子有效?
業者業務員各有功課
對壽險業者而言,商品結構轉型更有不得不為的理由。施瓊華說,「儲蓄型商品熱賣除了偏離保險保障本質,更造成壽險業資金有效去化的壓力,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17號(以下簡稱IFRS17)下,可能出現商品無利潤的情形,不利未來接軌IFRS17與國際清償能力(以下簡稱ICS)等制度」。施瓊華說,今年七月上路的「強化壽險業體質之保險商品監理措施」,包括強化保險商品送審的利潤測試、宣告利率、銷售後管理機制以及提高商品保障比例等措施,目的就在引導商品結構轉型。
主管機關也相對祭出賞罰措施,對保障型與高齡化保險商品新契約保費占率較高的業者,會給予商品送審獎勵(核准制商品得採備查制辦理),對銷售占率下降者,則改變保險商品送審方式(備查制商品須改採核准制辦理),引導業者調整商品結構,朝向提高保障及降低儲蓄比重方向發展。
施瓊華語重心長地說,「希望業者多銷售保障型商品等利率敏感度低的保險商品,穩健壽險業財務結構、償付能力,才能永續經營」。
對於站在銷售第一線的業務員,施瓊華說,「面對這個趨勢,過去習慣賣儲蓄險的業務員,更應提升專業知能,思考服務轉型,為客戶做保險規劃時,更應思考如何檢視客戶的保障缺口、考量客戶的風險屬性,落實商品適合度和認識客戶,讓客戶充分瞭解保障型商品特性,這樣業務員生涯也才可長可久。」
二○二六生死關鍵年
五年後你的保險公司還在?
台灣保險業預計於五年後,也就是二○二六年要同時實施IFRS17與ICS二項制度,各項監理標準都要接軌國際制度,因此有業者、學者甚至民意代表質疑這兩個制度同時接軌國際太過嚴苛、保險業的壓力太大,包括IT設備與人才的投入太可觀、時間太急迫作業不及等。
施瓊華說,我國二○一三年就已全面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二○一八年適用IFRS9後,資產已全面採用公允價值(即市價)衡量,今年六月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IFRS17正式準則,訂於二○二三年生效。主管機關為了觀察國外實施狀況,配合我國國情適度調整因應,同時給業者較充裕的準備時間,早在二○一八年就宣布以國際接軌日加三年做為我國保險業IFRS17接軌日。
IFRS17以公允價值評估保險合約負債,可以解決現行保險業資產負債會計不匹配的情形,施瓊華說,事實上會計準則並不會改變保險業的真正的體質,IFRS17的實施只是讓財報表達更貼進保險業經營實質,回歸保險業經營的核心價值。而在國際化潮流下朝國際制度發展,用國際共通語言更可以增進國際間的可比較性與國際競爭力。
至於ICS則是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在二○一九年阿布達比年會通過,自今年起進入五年監測期,於二○二五年正式實施。由於IFRS17和ICS對資產與負債都是採公允價值評價,兩者方法論相同,有助於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及承擔各種風險能力,因此主管機關將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日本和亞洲鄰近國家,包括香港、新加坡及韓國等也都參酌ICS的規範以公允價值評估方式,發展適合各該國經濟和保險市場環境的清償能力制度。
這兩個制度直接影響保險公司財務報表的編製與揭露、清償能力的評估方法,以及保險業為達成財務穩定及安全性必須調整的經營策略,改變與工程、必須投入的資源不可謂不大,但是施瓊華說,「實施IFRS17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國際是時勢所趨」。
至於到二○二六年之前,會不會有保險公司撐不過諸多測試而被淘汰?施瓊華堅定地說「我們當然不希望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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