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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跳槽要保戶解舊買新 最高罰1200萬元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3.10 (新聞)

【本文重點】去(2019)年吹起的不當解約歪風,金管會終於出手了!除了要求保險公司在保全作業上要設風險控管機制外,對於符合兩項特徵的解約件,更要求必須電訪錄音,確認保戶解約的意願與原因。違反相關規定者,依法最高可罰1200萬元。

為避免業務員洗保單誘使客戶解舊買新,不少公司都設下防範門,規定在一定期間內解舊買新的件都不予計績,但若業務員跳槽到同業或自立門戶成立保經代公司,再回頭挖自己的客戶,原承保公司在盡力保全之餘,若客戶堅持解約,也只能徒呼無奈。

幾個月前,國內壽險業又刮起挖角、跳槽、不當解約的歪風,使得不少不明究裡的保戶的保單權益遭受損失,為遏止這樣的亂象,金管會日前公布解釋令,要求保險業在保全作業的內稽內控要設有風險控管機制。

該解釋令規定,所謂的風險控管機制,除了要有效確認要、被險人提出解約或變更申請的真意外,為有效防止業務員舞弊、勸誘客戶終止契約,要求保險公司至少要做10項控制機制,並應留存相關檢核紀錄。

這10項控制機制中,第10項是新增的,其他多是對現有保全作業做更進一步的要求與規範,譬如應核對要、被保人的身分或簽名;委託辦理時應核對受託人身分及確認授權或代理權限;變更住所或收費地址時,應核對地址非該公司、分支機構或所屬業務員之地址,或非該公司往來保經代或銀行機構之地址等。此外,也要求壽險公司要將這10項規定,納入與其合作的保經代的合約中。

至於新增的第10項,內容為「若受理解約申請時,該保單的原招攬員已於一年內自原所屬公司或保經代公司離職,且該保單是屬於健康險或未滿3年的壽險」時,保險公司就必須以電訪並保留錄音紀錄的方式,確認要保人終止契約的意願及原因,並告知相關權益,必要時,得檢核該保戶於解約申請日前一定期間內,是否有保其他同業的商品。

落實保全作業除了保護客戶權益外,某種程度也是保護保險公司,因為若未確實保全並留下紀錄,哪天客戶反悔提出客訴,保險公司恐將吃下罰單。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的規定,保險業違反第148條之3第1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是保經代業者,則依《保險法》第167條之3規定,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招攬處理制度或程序者,應限期改正,或併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罰款是最末手段,確保客戶權益、導正市場風氣,讓不良業者與業務員無法在業界生存,才是大家所樂見的。

 

 

延伸閱讀:

拒絕不當解舊換新 評議中心案例供參考

保單解約虧很大!業務員勸誘話術大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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