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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殺妻喪失受益權 保險金不算遺產?
文/楊佳真|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2.12 (新聞)
| 【本文重點】爸爸殺害媽媽喪失受益權,兒子以繼承人身分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卻稱該筆保險金不算遺產拒賠,合理嗎? |
爸媽在一次爭吵中發生激烈拉扯,爸爸一時情緒激動,憤而將媽媽殺害。爸爸是媽媽2張保單唯一的受益人,但爸爸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已喪失受益權。兒子想以繼承人身分申請保險金,保險公司卻說,保險金也不算媽媽的遺產,因此拒賠……只願依《保險法》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兒子不服,決定申請評議!
受益人:爸爸
被保人:媽媽
保險金申請人:兒子

此案,保險公司抗辯指出,保單條款及《保險法》第121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此外,《保險法》第112條也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保險公司認為,媽媽有指定一位受益人,所以保險金不算遺產;而唯一的受益人(爸爸)則因殺妻喪失受益權,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所以僅願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不過,評議中心認為,根據《保險法》第121條,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也就是說,爸爸故意殺害媽媽,保險公司理應不給付保險金給爸爸;但這時,爸爸已喪失受益權,而在沒有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就應該視為遺產,身為繼承人之一的兒子申請保險金,合情且合理。
此外,針對保險公司僅願返還保價金的說法,評議中心援引《保險法》第54條,認為保險公司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依本法應負之義務」,顯失公平,應屬無效。
所以最後,評議中心判保險公司應給付2張保單共1,388萬餘元身故保險金給被保險人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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