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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一個簽名 價值千萬!
文/林依任 | 2009.10.01 (月刊)

很多人的保險其實都不是自己保的,有的是父母保的,有的是配偶保的,也有的是子女安排的,甚至男、女朋友用替對方購買保險表達愛意的也有。不過,千萬要小心,保險不是一般的商品,它是一份合約,如果沒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就可能因為契約效力產生問題而無法獲得理賠,被保險人的親自簽名就是其中之一。

以下這則保險理賠官司,值得參考。

海外身亡傷害險卻不賠  一怒告上法院

廖暉(以下人名皆為假名)是生意人,經常台灣、菲律賓兩地跑。他有個妹婿叫李譁在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95年2月6日,在李譁的招攬下,廖暉投保了A產險公司的責任險,並附加500萬元的個人傷害險,太太王菱為要保人。

隔(96)年2月6日保單到期時,因為廖暉人在菲律賓,李譁圖一時方便,就直接在續保單上替廖暉簽名辦理續保,並將受益人變更為王菱(本來是指定法定繼承人)。同年4月,廖暉在菲律賓遭人槍殺身亡。

事後,王菱向A產險公司要求給付1,0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該保單約定若在國外意外傷亡,保險金增加1倍),卻被拒絕。因為A公司調查後發現,續保當時廖暉人並不在國內,續保單不是廖暉本人親自簽名的,依據保險法規定,非親簽的保險契約無效,因而拒絕理賠。

王菱因而告上法院。

被保險人沒有親自簽名 保險契約無效

A產險公司除了質疑廖暉的死因外,從頭到尾就僅鎖定保險法第105條「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也就是說,投保含死亡給付的險種,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時,被保險人一定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否則就是無效的契約。

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讓被保險人事先了解要保人所要訂立的保險契約的內容,包括投保的金額、險種與指定誰當受益人等,以避免道德危險。

這張保單就是因為A產險公司調查後發現,續保單上的簽名並不是被保險人廖暉親自簽的,因而主張該契約無效,不負給付之責。

他人傳達或代理蓋章 可以嗎?

雖然法令規定被保險人未簽名契約無效,但是原告王菱向法官表示,保險法第105條所謂的書面承認(同意),不應侷限於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蓋章,應包括被保險人基於承認的意思,由他人傳達或代理蓋章作成書面的情形。

這張保單是經被保險人廖暉同意,由李譁傳達並代為簽名,應該算是已經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此外,王菱還主張她所投保的是產險公司的意外保險,並非單純的死亡保險契約,應該沒有保險法第105條的適用。

法官以被保險人未親簽 判保戶敗訴

針對王菱認為所投保的是產物保險,法官表示原告所投保的「居家責任保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要保人、被保險人是不同一人,附加的個人傷害保險,是約定當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致死亡或殘廢時,由被告負給付保險金之責。從條款就可看出,該契約是屬於由第三人所訂立的傷害保險契約,並不是產物保險契約。

針對王菱認為廖暉本人同意投保,只是授權李譁代為簽名辦理,法官特別找來證人李譁,請他說明原委。

法官從李譁的說明,判斷廖暉可能因為李譁是親戚,礙於人情不好當面拒絕。然而沒有任何資料可證明廖暉同意當被保險人,或授權李譁替他在要保書與續保同意書上簽名。

因此,法官認為王菱所投保的契約,未經被保險人廖暉的親自簽名,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無效,最後判決王菱拜訴,駁回王菱對A公司的保險金請求。

雖然王菱不服,又上訴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但得到的結果都與地院相同。王菱不但沒有爭取到1,000萬元的保險理賠金,還要負擔律師費與所有的訴訟費用。

小小動作影響千萬理賠金 不可不慎!

被保險人未親自簽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於法有據,替家人投保時,千萬不要忘記一定要讓被保險人親自簽名這件事。

小小的一個動作,卻影響著百萬、千萬的理賠金,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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