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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落實被保險人親簽 降低詐保命案
文/何楷平 | 2015.04.10 (新聞)
南投1名張姓道士,積欠地下錢莊300多萬元,不堪逼債壓力,竟涉嫌製造假車禍,謀殺自己的父親和妻子。8日晚間,張男開車載父親和妻子外出,將休旅車停在山崖邊,把車排檔打D檔,右腳先踩剎車,隨後自己衝下車,接著整輛車加速往前衝,直接墜入將近30公尺深的山谷。
張男向警方報案,兩人送醫後父死妻重傷。張男神情異常冷靜,經警方追問後才坦承自己是為保險金殺人。
張妻和丈夫新婚4個多月,事發後才知道原來早在去年7月還沒結婚時,張男就在她不知情的狀況下為她投保意外險。令人納悶的是,被保險人怎麼會毫不知情?難道保單契約不需經由被保險人親自簽名?
依據《保險法》105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及約定保額,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視同無效契約。換句話說,被保險人須親簽保單,契約才具有效力。
但有要保人以被保險人在國外無法配合親簽、要求帶回要保書卻未交給被保險人簽名、甚至為了隱瞞被保險人而代為簽名,一旦業務員為銷售保單便宜行事,就會發生被保險人在不知情下被投保的事情。
保經業者表示,以詐領保險金為目的而主動投保的比例約1/100,若不注意控管前端的招攬、核保,等到理賠時才啟動調查,屆時不但須付出更多資源,被保險人恐已遭遇不測。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業務員未親晤保戶致未能取得保戶親簽的保險相關文件,致保戶權益受損,將懲處停止招攬6個月。保險公司應嚴加把關,落實被保險人親簽保單的規範,才能避免保單成為奪命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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