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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明天就要離開,最擔心誰沒有依靠?」投保含有死亡保險金的人身保險,是被保險人留給遺屬的愛,除了規劃足夠的保障額度,更重要的是將保險金要照顧的對象,也就是受益人,填寫清楚。
翻開要保書,受益人欄位通常會有三行以上可以填寫,要保人可以填寫一位以上的受益人,並且決定保險金要按填寫順位給付,或是以不同比例分配,假如是後者,當其中一位受益人比被保險人先走一步,保險金究竟該均分給其他受益人?還是列為身故受益人的遺產?
南投一名吳先生年初因為車禍過世,他生前替自己投保了一張保額600萬元的終身壽險,安排母親、哥哥與女朋友小莉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保險金由3人均分。然而,吳大哥一年前就早弟弟一步離世,而吳先生過世前也沒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吳媽媽、吳兄的兒子與小莉為了剩下的200萬元保險金吵的不可開交。
「剩下這3分之1保險金,應該由吳媽媽跟吳的女朋友均分。」壽險公司法務主管分析,根據《保險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因為吳先生過世時,3個受益人中,吳家大哥已經辭世,因此只剩吳媽媽和小莉才有保險金受益權。

至於吳媽媽和小莉該怎麼分這筆200萬元的保險金?法務主管指出,必須按照兩人原本可領取的保險金比例來分配,吳媽媽和小莉原本可以取得的保險金比例是1比1,因此剩下的200萬元保險金,也應以1比1的比例對分,2人各拿100萬元。
假如原本保險金分配是吳媽媽3百萬、吳兄2百萬、小莉1百萬,吳媽媽和小莉保險金比例是3比1,則吳兄身故後,其兩百萬元保險金應由吳媽媽拿150萬、小莉拿50萬元。
只不過,吳媽媽對於必須與小莉均分剩餘的200萬元保險金相當不滿,主張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提前身故、該筆保險金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應以《保險法》第113條推定這筆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吳媽媽單獨領取這200萬元的保險金。
針對吳媽媽的主張,法務主管指出,《保險法》第113條的規定,主要在規範當保險契約完全沒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死亡保險金才必須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吳先生的保單除了指定哥哥為受益人外,還另外指定了媽媽及女友小莉等兩位受益人,且這兩位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時仍生存,因此並不適用《保險法》第113條規定,吳媽媽還是必須與小莉均分2百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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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全文,詳見308期《現代保險》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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