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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指定受益人 一定要知道的5個問題(上)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18.05.22 (新聞)
正賢和碧玉即將步入紅毯的另一端,有責任感的正賢因此買了保險,好讓未來的家庭經濟生活更有保障。不過,前幾天看到電視上演著情侶被拆散,男主角自殺的劇情,突然讓正賢想到是不是應該預立遺書,預先將名下的財產分配好……,想著想著突然想起保險單上好像忘了寫受益人,這時候他突然好奇:可以將保險金當做遺產分配嗎?
Q.受益人,由誰來指定?
A:要保人。
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可以請求保險金之人」,不過受益人應由何人指定?有些學者認為依保險法第4條及保險法第113條可知,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保障的重心,因為其享有賠償請求權,故應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比較適當。
但是保險法第110條及保險法第111條卻指出應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其原義應是在不增加道德危險的情形下給予要保人適當的權利,以提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動機。且從保險法第106條來看,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指定仍有同意與否的權利,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要保人對於受益人的指定,則該指定不生效力,足以防止道德危險,所以有學者認為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較為適當。

Q.指定受益人,可以變更嗎?
A:可以。
然而,受益人指定後,並非完全無法變更,當事人仍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而做調整。但有下列三點要特別注意:
1.要保人已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不得再變更受益人。
2.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3.變更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惟此項通知僅為對抗要件,非變更受益人的生效要件。在通知之前,若保險人已對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已免除其責任,新受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原受益人請求返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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