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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數字超標但沒被確診為高血壓,投保後兩年內保險公司再以「患高血壓沒告知」要求解約,合不合理?
台南楊太太 遇到的問題:
我得糖尿病已經好幾年了,有定期服藥控制,民國104年10月我投保B公司的壽險跟醫療險時,有跟業務員說明身體狀況,之後有去體檢並加費投保。去(106)年6月我因為胸口痛去就醫,被診斷是冠心病,馬上裝了心臟支架,後來申請到理賠金17萬元,但過不久B公司寄存證信函來,說我投保的時候沒老實說自己有高血壓,要跟我解約!
我得高血壓是之後的事,投保時也有坦白說得了糖尿病,不知道保險公司為什麼會認為我隱瞞病史!他們這樣解約是合理的嗎?
中心顧問協助:
楊太太在民國104年10月投保B公司終身壽險及兩張醫療險附約,當時告知業務員自己罹患第2期糖尿病,有定期回診、吃藥控制,B公司要求楊太太體檢後,加費75%承保。
106年6月,楊太太因為胸口疼痛到醫院檢查,被診斷出有冠心病、心房顫動、糖尿病以及高血壓控制不良,馬上住院治療並安裝心臟支架,出院後楊太太獲賠醫療保險金17萬3千元。但是,2週後楊太太收到B公司的存證信函表示要解約。
保險公司解約有理?
關鍵在保戶
是否「老實說」
原來,B公司理賠時檢視楊太太的就醫紀錄發現,楊太太在投保前的血壓就已經超過正常值,也有服用降血壓藥物,但投保時針對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有關「過去是否因罹患高血壓而接受醫師治療」勾選「否」,B公司認為,糖尿病合併高血壓的情況,依照公司內部核保標準應該拒保,楊太太沒有老實告知,影響公司核保評估,決定解約。
楊太太喊冤,自己是在投保後的105年1月才被確診有高血壓,過去也沒有因為高血壓相關症狀去看醫生,頂多只是看糖尿病時醫師會測血壓。更何況,投保時的體檢做了血壓檢查,B公司也加費承保,不該事到如今才來指控隱瞞病情。
《保險法》64條規定,要保人對書面詢問要據實說明,若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讓保險公司低估風險的話,保險公司可以解約。這樁個案的癥結點就在於,楊太太究竟有沒有故意隱瞞自己高血壓的病情?
數值超標等於高血壓?保險公司要求解約不合理!
從楊太太投保前3個月的病歷紀錄看來,每次就醫都有例行性測量血壓,數據為156/88mmHg、146/90mmHg、154/90mmHg……等,中心顧問認為,雖然數值高於標準,但醫師沒有加以確診為高血壓,也只有開立降血糖劑給楊太太,並沒有降血壓藥,直到投保後的105年1月才被確診。B公司只用投保前病歷的血壓超標的測量數據,就主張楊太太投保前有病而未告知,並不合理。
更何況楊太太在投保前就誠實告知糖尿病狀況,並配合B公司完成體檢、接受加費承保結果,顯示楊太太有心投保,不抱僥倖心態隱瞞病情。雖然經過溝通,B公司仍堅持解約,於是顧問建議楊太太透過評議爭取權益,最後評議結果認為楊太太的主張有理,判定B公司應繼續楊太太壽險及醫療險附約的保單效力。也提醒保戶,收到保險公司的通知信函察覺不對勁,應仔細查看相關保單文件與規定,並透過各種管道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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