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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保險契約成立需要保戶、保險公司雙方同意,並不是交了保險費,保單就一定生效。業務員收下保戶的申請書,只代表「要約引誘」,一定要保險公司發下一紙契約,保險才算成立! |
壽險業務員可兼賣產險,保戶出於信任,將申請書全權交給業務員辦理,如果少了部份文件而續保失敗,可以依此告業務員有過失嗎?
一名陳男向認識的壽險公司陳姓女業務員買了20年期壽險,再投保集團旗下產險公司的汽車強制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險期間為民國96年11月15日~104年11月15日。車險到期後,因為陳男沒有及時續保,加上停效中的壽險也想復效,所以在11月21日用LINE委託陳女處理續保、扣款事宜。陳女替他把壽險復效申請書、壽險信用卡繳費付款授權書、車險的保費信用卡簽帳單以及回郵信封寄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於12月23日寄回。
105年2月16日,陳男開車撞上一名機車騎士導致其重傷死亡,保險公司馬上打電話告知業務員要求辦理車禍理賠,陳女這時才發現自己收了保戶陳男的車險信用卡簽帳單後,竟忘記辦理扣款,而且為了彌補過錯,還向陳男表示馬上補辦仍可出險,事後依然被產險公司拒賠。
在事件中根本沒續保到車險的陳男主張,特補基金追討的200萬元加上騎士家屬的賠償金需由陳女賠償,且產險公司要負連帶責任。就算陳男跟陳女沒有委任關係,陳女也因為在招攬保險過程中有過失得負責,要求500萬元給付,按年息5%計息。
產險公司反駁,陳女的行為屬於壽險業務員跨售車險,陳女將保險文件寄出,只是銷售保單的一部分工作,不像保險經紀人那般為保戶接洽保險;而且陳女把保戶的文件交給內部人員核保、出單是內部作業,不是陳男「委任處理」的。更何況當時陳男寄回的資料少了車險信用卡簽帳單,自然會以為他不保或改投保別家公司,產險公司沒有發保單或暫保單,契約根本不算成立。
雖然陳男同事證明在文件寄出前有附上藍色的信用卡簽帳單,也出具LINE的對話紀錄,但法官認為這些證據都有疑點,不足以證明車險信用卡簽帳單確實已交給陳女,陳男上訴及追加之訴都駁回。
(106年保險上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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