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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經時勢
遺產漏了保單 補稅又被罰鍰!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4.09 (新聞)
| 【本文重點】若保單的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當要保人身故時,因為不是發生保險事故,沒有領到保險金,但仍有遺產稅的問題! |
不少夫妻買保險,都會互為對方的受益人,也就是先生的保單指定太太為受益人,太太的保單以先生為受益人。只要要、被保險人是同一人,要保人身故時,因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身故,該身故保險金依法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而受益人的部分只要保險金沒有超過3,330萬元也不必申報所得稅。
不過,若保單的要、被保險人不同一人,譬如先生是要保人,太太是被保險人,或父母當要保人,以子女當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在要保人身故時,雖不是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沒有給付保險金,但仍有遺產稅的問題。

依國稅局的認定,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單,要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具有保單質借及解約的權利,因此,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是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在要保人死亡時,必須列入遺產申報。
之前台北國稅局就查得一筆以A為要保人,A的太太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在A身故時漏未申報,被國稅局要求補繳遺產稅還被處以罰鍰的案件。雖然該案件的繼承人主張A死亡時該筆保單並未理賠,所以無須申報遺產稅,但國稅局認為繼承人繼承該保單後,不但可要求退還該保險的保價金或繼續履約,事後再於出險時理賠求償,或到期求償給付,因此認定該保單仍屬A遺留的財產,對A的繼承人補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想要利用保險傳承財產並節省稅負,在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安排上,必須要留意,不然可能發生既沒節到稅又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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