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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救護車、看護費 職災不賠?
文/鄧佳惠 | 2015.11.23 (新聞)
一名任職於錦泓通運公司的連結拖板車的張姓駕駛,2013年底載運鋼筋至台基公司,因該公司洪姓員工操作堆高機疏失,張姓男子被滑落的鋼筋壓到而受傷,經治療後,右腳仍喪失功能、無法恢復。
由於意外是在執行職務時發生,張姓男子認為公司應該負起職業災害補助的責任,豈料公司認為救護車費用、醫療器材費用、看護費用都不屬於職災補償範圍,部分醫療費用也屬於「非必要」支出,因此拒絕理賠,雙方告上法院。
《勞基法》第59條規定,雇主必須補償勞工因職災傷病而支出的必需醫療費用,是指病情醫治及療養到工作能力回復為止所需的必要支出,而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分為「醫療費」及「增加生活上之需要」2種;法官相互對照兩法,並參考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為法定無過失責任,及張男可以向加害人洪姓男子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而認定,陳男雇主需要補償的職災範圍,僅以直接醫療的「醫療費」為限。
以救護車費用來說,若可減少陳男安全上疑慮,可認定為必要支出,不過陳男使用救護車僅轉院用途,不屬於必要醫療所需;而看護費用、助行器、治療型小腿襪、輪椅等醫療器材費用,亦有需要及必要,但目的為使日常生活較為方便或安全,屬於「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並非直接醫療所需「醫療費」,不屬雇主補償的範圍。
而陳男在2014年7月16日被診斷為永久失能,即可被認定病情已固定,再醫治也無法期待有回復工作能力的效果,因此醫療費用自診斷為永久失能當日起,後續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即不是職災的必須醫療費用。法官判決救護車費用、看護費用、醫療器材費用,及失能後的後續醫療費用不賠,全案可上訴。
【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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