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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求診密醫致死 醫療險、意外險均不賠
文/江星翰 | 2015.10.26 (新聞)
去(2014)年,自稱曾赴美深造神經內科的林愈翔,先在新北板橋三民路上經營杏馨診所,治療北上求診中風的洪姓老翁,後在台北大同區春寧診所附設護理之家,治療遭貨車追撞變成植物人的輕艇國手徐姓學生,不料雙雙致死,經士林地檢署調查,林愈翔沒有醫師執照,依《醫師法》業務過失致死及詐欺等罪嫌起訴。
台灣自1975年施行《醫師法》,規定需通過醫師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才能為病患進行診治,未取得醫師證書者視為違法。不論大小疾病,病患和家屬都應以取得醫師證照的合格醫生作為諮詢及診治對象,除求診過程獲保障,也能持治療過程的收據申請保險理賠,減輕診治及照護負擔。
保險業者表示,處理類似個案為避免理賠爭議,大多等檢察官偵查及司法程序後,再依判決內容理賠,且密醫在台灣並不合法,法院判決可提供同業作為理賠依據,降低與家屬的理賠爭議。
壽險業者表示,家屬若在事發後6個月以上認殘時間申請全殘判定,保險理賠比較沒有爭議。但家屬在患者癱瘓、全殘後尋求密醫救治至死,意外險及醫療險理賠就需仰賴司法判決。
以徐姓學生為例,若徐姓學生雙腿肌肉萎縮,因林愈翔以塑膠板拍打所致,經法院裁定為「醫療過失」,才可獲得意外險理賠。但林愈翔本身未取得醫師資格,不可能被裁定為醫療過失,意外險自然不會啟動。
此外,醫療險理賠要件需醫師及醫院均合法才能獲得理賠,此案例因林愈翔並非合格醫師,兩家診所聘用無醫師證照的林愈翔為患者進行醫療行為,縱使醫療院所持有合格執照,醫師不合法,也無法獲得醫療險理賠,況且兩家診所均非保單所認定的醫院,在雙雙不合格下,被保險人無法獲得尋求密醫期間的醫療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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