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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長賴清德說,藝人不該代言酒類廣告,以免影響政府酒駕防制的宣導效果。此話一出,引來正反兩方激烈論戰。
台灣酒駕取締標準,堪稱世界最嚴,儘管如此,酒駕事故仍層出不窮。據統計,二○一三年涉及酒駕傷亡人數高達九千五百餘人,平均一天超過二十人因酒駕傷亡。
有人說,代言酒類不等於鼓勵酒駕。此話不無道理,但在一片非黑即白的討論聲中,或許可以從台灣飲酒文化的角度來思考。
詩酒酬唱是台灣早期的飲酒型態,沿襲明鄭時期的「文酒」,知識份子飲酒注重節奏,會刻意放慢步調,邊吟詩邊品味佳釀。然而,隨著新文學興起,詩酒文化不再,取而代之的是流行歌謠。
「有緣、無緣,大家來做夥,燒酒喝一杯,乎乾啦……」透過各種流行歌曲,傳達極盡勸飲之能事,「乾杯才有誠意!」「喝了才是男人!」當「飲酒」變成社交工具,筵席間杯觥交錯,旁人言語刺激,誰能拒絕?酒前謹記的「喝酒不開車」,酒後真能百分之百做到?
自古以來,酒就是一種價值認同的符號,是消費性產品,而非生活必需品,喝酒本身就帶有目的性,選擇喝什麼樣的酒,更標籤了你是什麼樣的人。
就心理學的角度而言,酒商找藝人代言,就是看準明星的知名度及影響力,不難發現,代言酒類的幾乎都是當紅偶像,當無形的價值認同,轉變成實際的消費行為,模仿效果就反映在酒品銷量,代言人越強,酒賣得越好。
據統計,酒駕衍生的社會成本,每年高達三千億元;而菸害造成的社會損失,每年則約一千億元。為降低菸害,二○○九年改制的「菸害防治法」,已全面禁止菸品廣告。那麼,酒害呢?
酒害並不亞於菸害,一個人的酒駕,可能造成兩個以上的家庭破碎。事實上,近年來部分歐美國家,已出現全面禁止酒類廣告的呼聲,盼藉此降低不當飲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然而,在台灣,除了令人無感的「禁止酒駕」警語,酒類廣告所傳達的訊息,幾乎都是「開心暢飲」,而非「適可而止」。此外,台灣的酒駕罰則,除非違反刑法,否則均能罰錢了事,無須監禁處分,一旦民眾心存僥倖,很難避免憾事發生。
豪飲文化深植人心,藝人廣告效果加乘,酒駕處分不具嚇阻作用,酒駕問題恐怕只會持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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