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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法案修正的目的,無非是要讓法案內容更周全、實務運作更順暢。上個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案,就在這樣的目標下完成修法的。而落實迅速保障受害人的立法意旨,是這次修法很重視的部分。其中,關於死亡保險金給付的部分,也為了希望能做到快速理賠,而把原本規定受益人為受害人的「繼承人」,修訂為將受益人改為請求權人,而且明定請求權人的範圍及順位。其中,第一順位修定為:父母、子女及配偶;第二順位為祖父母;孫子女及兄弟姐妹分別為第三、第四順位;而且還規定「同一順位的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之所以這樣修訂,根據行政院提案修正的說明,表示由於強制車險理賠案件極多,保險公司在欠缺完整調查權以確認請求權人的身分情況下,支出項目與金額確認都頗為費時,因而常延宕保險的理賠,造成請求權人權益受損。因此,為使保險給付快速可行,在參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規定及兼顧民法第194條規定的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下,於是將死亡保險金請求權人的範圍、順位及分配比例都明白列出。
這樣的修法說明乍聽之下好像言之成理,但若仔細探究將發現,在現今以小家庭為主的社會結構下,把長久以來在民法繼承上居次順位的父母,拉到與配偶、子女同一順位並平均分配死亡保險金,非但達不到加速理賠的效果,還可能讓家屬關係變得更複雜。民法繼承之所以將父母列在配偶與子女順位之後,應是考量家庭結構的合理性、家屬關係的親疏、子女教養及各項生活所需等。如今把父母與配偶、子女同列為第一順位,保險理賠時可能會因要取得父母的書面同意而拖延,而對一般少與父母同住的小家庭來說,也徒增困擾,若再牽扯其他家人的話,問題恐怕只會更複雜。
法令修正前,以繼承人為死亡保險金的受領人的規定,其實已經相當明確、清楚且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或許實務上偶會發生給付給受害人的父母較合理的特殊情況,不過法令原本就會有照顧不到的死角,針對特殊的情況,應該尋求其他救濟途徑,而非將適用於大多數人的合宜法令改掉。
何況政府所辦的各項保險,包括公、勞、農保等,當被保險人身故時,遺屬津貼的給付都是以配偶與子女為第一順位,也未明定如何分配,同樣是政策性保險的強制車險為何需要做出不同的規範頗難理解。
為了真正落實強制汽車責任險「迅速」提供「基本」保障的精神,為今之道只能寄望主管機關在修改施行細則及保單條款時,能夠在不違背法條的情況下尋求便民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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