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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三十歲的翁小倩經不起朋友的慫恿,投保了一張十年期的養老險,保險金額才十萬元,但年繳保險費達七萬八千多元。
五天後(九日)收到保單時,翁小倩感到後悔--保額低但保費這麼高。經過詢問才知道這張保單有點玄機,實際領到的保險金是保險金額乘上當年度的保單年數,例如滿期金應是保險金額十萬元乘上十,恰為一百萬元。
不過,翁小倩衡量自己的各方面情況,還是覺得死亡保障偏低,而且保險費負擔頗重。於是,當年八月十六日上午翁小倩前往郵局將保險單寄回保險公司。
然而,就在翁小倩寄完郵件後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而身亡。那麼,這張養老險該不該賠身故給付呢?(困難指數八十%)
保險這種無形商品,跟其他有形商品比起來幾乎沒有共同點。不過就消費者而言,買保險跟買其他商品有一點類似的地方,就是買了之後可能會反悔。
契約撤銷權簡稱「契撤」
買了保險之後,不論任何理由,哪怕只是不滿意業務員的服務態度,保戶可以把保險單寄回或送回保險公司,就當作買賣雙方從來就沒有發生「關係」過(契約無效),這叫做「契約撤銷權」,一般簡稱「契撤」。
收到保單後十天內可撤銷
保戶行使契約撤銷權,既是心甘情願這麼做的,保險公司要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就不再加計利息。現在看起來,這似乎是合情合理的事,不過這可是在七十六年開放外商公司來台競爭後,消費者才享有的權利。
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第一項便有此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所以在本案例中,翁小倩在收到保險單的第七天到郵局寄回保險單,符合行使契約撤銷權的十天限制。
拒絕保單的瞬間保障消失?
問題是,翁小倩從郵局走出來後,在回家的途中身故,保險契約還有沒有法律效果呢?
在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的前半段中規定:「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顯然,保險公司不必給付身故保險金給翁小倩的受益人。
因為,翁小倩寄出保險單的郵件郵戳應為八月十六日,則撤銷保險單的效力應該從八月十六日的零時開始算,所以翁小倩在當日上午離開郵局後車禍身故,保險契約已經不具法律效果,保險公司不必給付身故保險金。
那麼,如果翁小倩是親自送回保險單,結果又如何呢?如果是親自送回保險單,撤銷保險單的效力從保險單送達保險公司起算,親自送達後不見得會發生車禍,所以這純然是假設性的問題,萬一離開保險公司後發生車禍身亡,保險公司同樣可不負責任。
行使契撤前,先看保障夠了嗎?
再假定翁小倩是在往郵局的途中,發生車禍而身故,彼時保險契約有沒有效呢?根據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第三條第二項的後半段規定:「……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給付身故保險金。
有人說,契約撤銷權是「人情保」的救星,使得消費者不再像以往吃悶虧--「放棄」人情保單,第一年保險費全部泡湯。不過,如果連自己的保險需求都搞不清楚,而貿然拒絕所有的保險單,卻是危險動作一樁。因為即使業務員善盡職責,規劃好完善的保險計畫,如果保戶因一念之間撤銷保單,這一念之間可能只差數小時,結果卻有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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