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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醫療、健康保險
全殘誤為三級殘,三年過後還能追回差額嗎?
文/陳在鉅 | 2001.12.01 (月刊)

李先生三年前因為一場嚴重的車禍,造成脊椎嚴重受損,所幸服務的公司幫員工投保了團體保險,後來保險公司研判為三級殘,而李太太也協助先生領了這筆保險金。不過日前李先生聽鄰居一位保險從業人員說,他的情形應該可以申請全殘,在這狀況下,一方面已經領了三級殘的給付,另一方面已經過了兩年請求權的時效,李先生還可以再向保險公司申請差額的部分嗎?(困難指數八十五%)團體保險中,有殘廢給付的險種包括團體壽險和團體傷害險。

其中,團體壽險依據「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示範條款」的規定,當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這項殘廢給付與個人壽險的示範條款所規定的條件相同,即只有在被保險人的殘廢程度符合「全殘」(或稱一級殘)時方給付殘廢保險金。但實務上團體保險的契約也有由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議定,以批註的方式增加殘廢等級的給付項目。

而團體傷害保險依「團體傷害保險示範條款」規定有關殘廢的給付內容來說,與個人險的示範條款相同,即包括全殘至六級殘。按此一案例,被保險人乃投保團體傷害險。

「觀察期」後才能領殘廢保險金?

當殘廢事故發生時,假如被保險人是在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內發生,且屬於契約條款所約定的保險事故時,其中機能喪失(如永久喪失語言、咀嚼機能或脊柱永久遺留顯著的運動障礙者)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經過一百八十天的「觀察期」,按符合約定的殘廢等級表所列項目,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但殘廢程度若為缺失明顯無法復原的情形(如眼球摘出或手腕關節截肢),則無觀察期的約定,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即可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

當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殘廢診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保險公司會依照診斷書或其他資料(如食指近位指截斷檢附X光片),並經保險公司派員調查事故經過或親訪被保險人的身體殘廢狀況後,以此來核定殘廢的等級。

一級殘與三級殘相去甚遠

惟根據傷害險示範條款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得知,第一級殘與第三級殘的程度應有明顯差距,尤其以李先生情形(脊椎嚴重受損),的確可能造成第一級第七項——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導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靠他人扶助者。也就是不論進食、大小便、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均需他人加以扶助的狀態,此一等級的殘廢可以領得百分之百的保險金額。

因此,這應是相當明顯的殘廢程度,當時為什麼只判定為三級殘而僅領到五十%的保險金額?相關情形則需與保險公司,甚或投保公司經辦人員進一步釐清。

重新核定不受兩年期限

本案的被保險人李先生三年前因車禍造成脊椎受傷,經該公司投保團體險的保險公司給付三級殘,若是李先生認為殘廢等級與保險公司核定不相符時,應可要求保險公司依照三年前李先生所提示的資料予以重新核定,此時不發生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有關「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請求權即消滅」的情形,若重新核定為全殘,則保險公司應補足差額,即五十%的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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