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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未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辦法 金管會遭糾正
文/鄭慧菁 | 2013.06.19 (新聞)
金管會因未訂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NPL)辦法,影響民眾權益,昨(18)日遭監察院提出糾正。
監察院指出,現行法令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的不良債權,訂有相關管理規範,唯獨未將保險業納入管理,顯然未盡主管機關職責,核有疏失,依法提案糾正。
金管會表示,壽險業放款都有足額擔保,且不良債權規模有限,統計顯示,96年10月底止全體保險業的不良債權占放款總額的3.21%,尚未形成經常性或大規模交易,暫時不需要將保險業納入「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不過,產險業的不良債權則多為應收保費與代位求償,這部份出售或外包給求償公司尤其嚴重,監察院指出,96年10月底產險業逾放比率已高達53.3%,至於同時期本國銀行的逾期放款總額占總放款餘額2.16%,信用合作社逾放比為1.46%,信用卡業務機構逾期3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比率為2.13%,均較保險業為低。
監察院認為金管會未能規範保險業將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納入管理,使相關借款人陷入不確定風險,影響借款人權益,因此對金管會提出糾正。保險局則表示近期將召開公聽會,參考銀行業作法,制定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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