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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想為台灣之光王建民投保壽險,
可以嗎?
答案是:「不行!」
為什麼?
甚麼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要討論為什麼不可以之前,應該先了解人壽保險的幾個關鍵人物:
◎要保人:就是跟保險公司訂定契約的人,也是負責繳交保費的人。
◎被保險人:當此人發生事故(包括死亡、殘廢、罹患重大疾病或住院開刀等)時,保險公司就必須支付理賠金,這個人便稱為被保險人;也就是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做為承保標的的人。
◎受益人:被要保人指定,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人,稱為受益人。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兩者是壽險契約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受益人享有賠償請求權,兩者則是壽險契約的關係人。這4種人,就是壽險契約的主要相關人。
替別人買保險 是有條件的
被保險人可以同時是要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如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且投保包含死亡給付的壽險契約時,為了尊重被保險人的人格權與避免道德危險,我國保險法特別規定,要保人必須與被保險人具有某種經濟利益關係(就是一般所稱的保險利益關係);此外,還必須經由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該契約無效。
這樣的條件,在保險法第17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與第105條「由第三人訂定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也規定得很清楚。
設下雙重規定 只為保護被保險人
之所以這樣規定,一來是為了避免把人命當睹注的行為,二來是要保護被保險人的人身與生命安全。
因為如果可以隨便為毫無關係的第三人購買壽險,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經常是要保人本人)在沒有任何財務損失情況下,便可以用小額的代價(即保險費),換取巨額的賠款(即保險金),與賭博幾乎沒兩樣。加上在沒有經濟利害關係情況下,當要保人或受益人財務產生困難時,就容易引發謀害被保險人的動機。
此外,雖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關係,仍不能排除發生謀財害命的可能性,因此,讓被保險人知道自己的保額、身故保險金付給誰等問題,多少也具有降低被謀害機會的功能。
14足歲以下兒童及精神耗弱者 保額限200萬元
除了上述條件限制外,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兒童及精神耗弱者,法令更有特別的規範。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
目前主管機關所訂定的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200萬元,也就是說,父母若為未滿14歲的子女購買壽險,保額以200萬元為限。
要保書須經被保險人簽名 契約才能生效
至於要如何確認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呢?
目前不管在法律上或實務上,都是以被保險人的簽名,做為認定標準。也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簽名,就表示他已經認知自己成為該契約的保險標的,也行使了同意權。
但在未成年人部分,因為未成年人還不具有行為能力,除了自己簽名外(嬰幼兒除外),還必須有法定代理人簽名,保險契約才能生效。
只有王建民家人或洋基隊老闆 能夠為他投保
所以,是否可以為王建民購買人壽保險?答案已經很清楚了!
除王建民的配偶、家人或洋基隊老闆等,與他具有親屬或相當經濟利益關係者外,其他的球迷都不能為他購買保險,縱然經過王建民同意,也一樣不行。
同樣的,如果王建民的家人或球隊要為他投保,必須經過王建民同意,並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保單才會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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