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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購買保險的動機,大多相當單純。有人藉由保險儲蓄、投資、節稅,也有人單純是為了「以防萬一」,以便在風險發生時,能夠獲得經濟上的支援。
「被保險人」也可能變成「被害人」
只是,人心不古!從近幾年來驚動社會的一些重大刑案來看,保險居然被居心叵測之徒,用來當做謀財害命的工具,把保險理賠金當做殺人的「戰利品」,被矇在鼓裡的「被保險人」,更莫名其妙地變成謀殺案的「被害人」。
雖然法令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具備一定的身分關係,保單才發生效力,但這種身分關係,似乎也不保證沒有「道德危險」,因為從近幾年來相關的社會重大刑案來看,即使親如夫妻、母子,也不代表「沒有問題」。
這個時候,原本很單純的被保險人「親簽」問題,立即變得錯綜複雜。「被保險人」不知道自己已經成為被保險的標的,所引發的道德危險,一下子變成「生死交關」的大事。
買保險 簽名重要嗎?
保險界人士指出,很多人對於自己擁有什麼保險,其實並不清楚。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大部分的保單,都是由家屬或配偶購買的,不但沒有「親簽」,連自己究竟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能都搞不清楚。
對感情良好、相互信任的家人來說,一個簡單的簽名動作,或許根本不算什麼,家人間通常也不會介意。但代簽背後的動機如果不單純,那麼,為了高額保險金而不惜殺害家人的社會新聞,可能就這麼發生了。
其實,保險公司及從業人員不論在招攬、核保等階段,「理論上」都應該扮演好把關的角色,必須「親晤」被保險人,還要親視被保險人在保單上簽名。
但問題是,有些保險業務員因為不了解或不重視法令規定,為了業績,鼓吹要保人,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投保,或者,部分契約核保人員為了方便,任憑要保人直接代替被保險人簽名,即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筆跡明顯相同,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通過核保。
保險界人士表示,與其依靠法律、制度或業者來保護自己,消費者不如學習要如何自保。尤其對自身安全已感到懷疑的消費者,如果發現自己莫名其妙成了「被保險人」,更要提高警覺。
如何查知自己有哪些保險?
要求被保險人在保單上簽名,除了為符合法令的規定外,另一原因是希望被保險人知悉有一份以他為保險標的的保單。但有些人對於這樣的事情或許不以為意,認為「簽不簽名,似乎沒那麼重要」,結果有些被保險人就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某張保單的被保險人。
民眾該如何查證自己為何會莫名其妙的成為「被保險人」呢?
保險界人士建議,民眾可以打電話到保險公司作相關的詢問。但要注意的是,為保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保險公司會仔細核對查詢者的身分,比如詢問身分證字號、抽問個人在保單上登陸的資料等。
站在保護被保險人的立場,保險公司只會對本人透露該保單的資訊,其餘如利害關係人或業務人員,則無法作相關的查詢。
消費者如何自保?
民眾如果查證之後,發現自己的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某張保單的被保險人時,該如何處理?
保險法第105條規定,除為第三人投保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外,若該第三人事後不想再擔任被保險人,只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及要保人,就可隨時撤銷該契約。所以當民眾發現自己莫名其妙成了保單被保險人時,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撤銷的要求。
另外,必須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要保書內容若由業務人員代為填寫,必須要經過確認無誤後,才可以簽名。否則,到時若發生問題,保險公司依然可以主張,該要保書是經過保戶親名確認的,對於業務員的過失,保戶也就沒立場做任何主張了。
雖然發生保險謀殺這諸如此類重大刑事案件的機率不高,「親人加害」的情形也少之又少,但畢竟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消費者千萬不要以為,就算沒有「親簽」也無妨。要保障自己的權益,珍惜生命,至少要從「親簽」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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