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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一件讓網友討論得沸沸揚揚的保險理賠案件,就是台南一名癌末病患向宏泰人壽保險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遭該公司以「無住院必要性」為理拒賠,家屬憤而訴諸媒體,並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住院」是住院醫療險理賠的基本依據,目前市售的住院醫療保險,不論是日額型或實支實付型,對住院的定義都基本上都是相同:保戶經醫師診斷,該項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符合上述條件者,視為住院。
但是「住院必要性」究竟應該由誰來判斷?當「住院必要性」的認定出現爭議,評議中心通常會如何判定?從評議中心近期的一起評議決定案例,或許能找到一些蛛絲馬跡。
去年11月保戶A罹患子宮肌腺症,接受海扶刀子宮肌腺症消融手術並住院3日,最後保險公司以「沒有住院必要性」的理由拒賠。但是評議中心在審理這個案件之後,從兩個方向來評斷,保險公司拒賠「有理」。
【方向一】住院必要性的認定要公平
評議中心認為,若當事雙方(保戶及保險公司)對「住院必要性」意見不同時,不應該僅以實際治療之醫師認定為主,因考量整體審核的公平性,委請具有相同專業醫師,針對相同病況的病患,客觀評斷是否確實具有「住院必要性」。
評議中心認為,如果不屬於一般治療的常規住院情況,保險公司認定沒有「住院必要性」進而不給付保險金,也是合理的。
【方向二】以實際治療過程判斷有無住院必要
評議在審理這類型案件時,會先了解保戶實際治療的過程。以上述案件為例,保戶接受的「海扶刀子宮肌腺症消融手術」是一種超音波聚焦的無創手術,一般可以單日住院或直接在門診中執行,且保戶住院期間僅接受海扶刀治療,沒有接受其他治療,因此就實際診療過程來看,確實難以認定有住院的必要性。
由此可知,住院醫療險不是「只要有住院,就一定理賠」這麼簡單,有時保險公司的拒賠看似嚴苛,但經由評議中心的觀點,更可清楚了解保險是為了集體利益所生的保障制度,要避免少數人浮濫使用,才會設下重重條款規範,消費者應釐清條款規定,建立正確的保險觀念,才能減少理賠認定上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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