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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吃海鮮食物過敏致死 算不算「意外事故」?
文/編輯部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4.05.30 (新聞)

全民陷入食安恐慌,儘管《保險法》定義「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看似明確,但實務上因食物中毒致死而和保險公司爭論「是否符合意外險理賠?」對簿公堂的判決,也時有所聞。

台中一名高姓男子和同事到海鮮餐廳聚餐,沒想到用餐完後,高男感覺喉嚨不舒服,送急診就醫後突然呼吸困難、甚至發高燒到39度,逐漸喪失意識,最後不治身亡。醫師在死亡證明書記載的死因為「疑似過敏性休克」並勾選「病死或自然死」。事後高男的妻子申請意外險理賠,遭保險公司以「死因非意外」拒絕,高男妻子憤而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主張,食物過敏屬於「病死或自然死」,而且食物過敏和被保險人的體質、壓力或氣候環境有關,屬於疾病,不符合意外險理賠的範圍。但法官查閱高男的病歷資料,發現高男有糖尿病併腎臟病,擴大心肌病變,且疑似有冠狀  動脈硬化等病症。

法官認為,導致高男死亡的原因是他生前患有心冠狀動脈硬化及狹窄病變,食用魚類之後出現過敏並引發休克,接著再併發急性心肌梗塞及過敏性喉頭縮、阻塞呼吸道,最後因心因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認為高男死亡兼具「自然疾病」和「食物過敏」雙重原因。

但法官強調,如果高男沒有吃進海鮮、引發食物過敏,就不可能造成最終的死亡結果,所以高男死亡確實符合保單約定「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最終判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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