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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親人也不可信?一位民眾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表示自己遭擔任保險業務員的表哥,3個月內騙走280萬元保費,直到表哥身故後,才發現是一場空!
108年5月,小陳(化名)的表哥,以職務晉升為由,多次向小陳招攬投資型商品,詐稱可協助代購公司保險產品,5月至7月共3個月間,小陳先後陸續交付280 萬元給表哥。
期間,小陳多次要求表哥提供保單確認,但均遭表哥以「投保金額過低,需再向其他人募資共同投保,要保人不一定是本人,所以不會有保單」、「同一要保人反覆向公司投保投資型商品會讓公司覺得是假人頭,所以必須使用他人名義」等話術誆騙,直到108年12月表哥身故,小陳向表哥工作的保險公司查證,才驚覺上當受騙。
受騙的小陳認為,保險公司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佔保費,保險公司應負起連帶責任,卻遭保險公司拒絕,為此向評議中心申訴。
然而,如此離譜的案件,評議結果卻讓人大感驚訝。評議中心表示,小陳聲稱曾簽署要保文件、表哥招攬時也有拿出保單帳戶價值試算表、要保書等文件,但上述資料,小陳都沒有留存相關事證,唯一的證據只有他和表哥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截圖,而這也只能證明他們之間有金錢往來。
此外,保險公司也查無小陳的投保紀錄,小陳提供的對話截圖、銀行轉帳紀錄,也不能證明小陳交給表哥的錢確實為投保用途。因此,對於小陳要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的申訴,評議中心也很難以做出有利於小陳的評議結果。
保費遭業務員侵占的案例時有所聞,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要獲得應有的賠償並不容易。對此,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提醒三件事:一、消費者繳交保費後,應要收到保險公司製發之收據。二、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之保險費,應「同時」收到保險公司給予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三、以信用卡、銀行帳戶扣繳保險費時,應注意授權書上相關資料填寫之正確性,授權人簽名處應由授權人親自簽名。
蔡火炎提醒,消費者以信用卡繳交保費,或約定保險公司由個人銀行帳戶扣繳保費,是較為安全的作法,若是以開立支票的方式繳納保費,務必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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