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件人姓名: | |
收件人Email: | |
寄件人電話: | |
高雄康姓一家人101年3月向某壽險公司許姓業務員投保終身壽險、終身醫療險、美元增額壽險等共13張保單,並由許姓業務員到康家收取保費。
許姓業務員自102年起至105年初,陸續將康家人的保費占為己有,直到該壽險公司客服人員,通知「僅繳納初期保費,續期保費勾選『自動墊繳』,但因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墊繳,故保單均已停效」,康家才驚覺受害,一狀提告。許姓業務員被以侵占罪、偽造文書罪,判處2年及1年2個月。
業務員侵占保費長達近4年,壽險公司卻沒察覺,直到保戶的保單都停效了才通知?為此,康姓保戶決定對壽險公司提告!
壽險公司為此提出兩大理由。一是「收取續期保費不是業務員的執業範圍,業務員私下收取保費的違法行為,與公司無關」。
壽險公司表示,僅授權業務員收取第一期保費,禁止收取續期保費,且要保書上有提醒保戶「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因此,許姓業務員的犯罪行為,非僱用人(壽險公司)授權受雇者(業務員)的執業範圍,所以壽險公司不應負僱用人連帶責任。
而第二個理由是「要保書已清楚載明,保戶均勾選『是』」。
壽險公司主張,康姓客戶的要保書勾選「自行繳費」且針對聲明事項「業務員已充分說明保險費收取方式……等」勾選「是」,此外,保單背面也都有載名「倘因故未依上述說明或本公司提供之收費管道繳付保險費,而交由他人(含本公司業務人員)代為繳交者,本公司將視為係台端授權該他人代為繳付保險費」等語。
且康姓保戶投保的外幣保單,要保書也都有明訂,保戶只能以外幣帳戶繳交美元保費至保險公司指定的外幣帳戶,但康姓保戶卻執意繳交台幣現金給許姓業務員,所以這和保險公司無關,保險公司無須為許姓業務員的違法行為,負僱用人連帶人責任。
保險公司以兩大理由撇清關係,也不認為公司應該負連帶責任。但這樣的說法,完全被法官打臉。
法官認為,保險公司透過業務員來招攬保險,藉此增加企業營收或賺取利益,基於損益兼歸原則,僱用人自然有責任,也要連帶承擔業務員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更不能因為要保書上面的幾行文字,就認為保戶知悉保險公司的規定。
此外,保戶是基於「信任」而向業務員買保險、繳交保費,業務員的侵權行為,保戶自然沒有動機、也沒有義務要去「留意業務員可能的不法行為」,更遑論把保戶的行為視為「過失」,把責任全推給保戶。判保險公司賠償康姓一家等三人遭侵占的保費240餘萬元。
法官強調,保險公司應落實受僱人的監督,控管業務員為賺取利益可能伴隨而來的風險,如果業務員利用職務之便從事的不法行為,是保險公司事前所能預見的,就應該透過嚴加控管防範,而不是把錯怪罪給受業務員欺騙的消費者。
全案可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
延伸閱讀:
編輯推薦 | ||
市場訊息 健保署:號召早期癌篩 早期治療 共同攜手抗癌中央健康保險署攜手國民健康署及與口腔健康司共同為提升癌症篩檢異常個案早期診斷、早期治療的目標,降低罹... | 市場訊息 現代保險教育基金會:圓夢人生公益教育講座 台南場2/6(一)、台北場2/15(三)前免費報名!
... | 市場訊息 新光產險:提供暑期實習機會 除相關教育訓練外更讓同學參與實務演練,報名至6/15新光產物保險創立於1963年,為全國前三大產險公司,享有良好的企業傳統及知名度,無論在企業形象、財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