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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務上,對於「保價金能不能強制執行?」的見解非常分歧。自從高等法院105年提出研討審查意見後,判決實務上大多採取「否定」見解,也就是「保價金不能強制致行」。
但這樣的普遍見解,未來有望翻轉,因近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裁定,採取「肯定」見解,認同「保價金可以強制執行」的主張!
壽險契約是「要保人的財產」,當要保人欠債,債權人可以透過法律途徑申請扣押保單,禁止保險公司同意要保人行使解除契約、保單貸款及申請變更等權益,直到這張保單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提供保險給付時,才能對這張保單的各項給付要求清償。
但如果執行法院想要強制解約,直接代替債務人解除保險契約,將解約金轉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這樣的做法則存在爭議(延伸閱讀:債權人可以直接解除我的壽險保單?)對此,近日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執行法院可以終止契約,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的裁定。
大法庭指出兩大論點:
一、契約終止權,非要保人「一身專屬權」
根據《保險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的保險契約終止權,可依據要保人地位變更而移轉或繼承,目的在於取回解約金。因此,涉及要保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利益」,非要保人一身專屬性的權利。
此外,《保險法》第28條規定,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仍為破產債權人的利益而存在,但破產管理人或保險公司可以在破產宣告3個月內終止契約。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也明訂,債務人所訂雙務契約,當其中一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管理人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也就是說,破產管理人於債務清理程序時,具有終止要保人所訂壽險契約的權利。
二、壽險保單被扣押,即喪失「契約處分權」
要保人對壽險契約,有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的權利,這是要保人所擁有的財產權;而既然是要保人的財產,就能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也可以終止壽險契約。
而當要保人(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之後,就喪失「處分權」,基於「換價清償債權」的目的,執行法院可以終止契約,將其扣押權利金錢化,在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下,對契約進行必要、適切的處分。
統一法律見解,是大法庭設立的最重要功能。大法庭做出這項裁定的原因,是一名債務人認為執行法院代他終止壽險契約的執行方法不合法,聲明異議,承審庭認具有原則重要性,因此提案大法庭。
針對該案,大法庭對此作出裁定,而大法庭裁定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就會成為該案終局的裁判。
雖然大法庭裁定的拘束力,僅針對「提案庭提交的案件」,並不及於其他訴訟案件,但這起推翻「否定說」的裁定,認同「保價金可以強制執行」的「肯定說」見解,對於未來類似案件的判決風向,有望將起一定程度的影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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