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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身故,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是合法程序。但有個案件,在被保險人身故後,竟有二人同時主張自己才是唯一受益人,法官該怎麼判?
阿華於一九九七年以自己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終身壽險,受益人指定為法定繼承人;一九九九年阿華將受益人更改為小芳,並要求後續保險費要由小芳繳付。為維護小芳權益,阿華表示放棄該保單解約權暨變更受益人的處分權,並請承保公司註記在保單上。
二○二一年一月阿華身故,小芳於同年二月以受益人身分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卻遭到保險公司以「保單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效力存有爭議」為由,拒絕給付。為爭取自身權益,小芳一狀告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扣除保單借款後的款項共一九○萬八千三百三十元。
為什麼保險公司拒絕給付?
原來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的不只小芳一人,還有一位小美,二人同時主張自己才是唯一受益人。
按照阿華的保險契約,小芳原本就是阿華指定的身故受益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於憑有據;小美呢?為什麼小美也跳出來主張自己是受益人?
原來小美憑的是阿華的遺囑。小美向保險公司出示一份阿華的自書遺囑,指阿華於一九九九年放棄變更受益人處分權是有附帶條件的,即小芳應如期繳納各期保險費,否則受益人地位失效,阿華仍保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而阿華認為小芳並未如期繳交保險費,受益人地位因未符條件已失去效力,遂於二○一二年以遺囑變更的方式,將受益人改為小美。小美便以這份遺囑為依據,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
面對受益人鬧雙包,保險公司左右為難,在小芳、小美各執一詞並有所根據的情況下,無法認定保險金的給付對象,於是在二○二一年十月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效力有爭議,向法院辦理清償提存;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已準備付這筆身故保險金,問題是,該付給誰?
就小芳的立場來看,她認為自己是阿華保單上唯一指定的受益人,況且阿華曾表示放棄受益人處分權,也就是說受益人部分不得再行變更,她絕對有資格申請身故保險金。
而小美則主張自己是阿華用遺囑指定的受益人,根據《保險法》第一一一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換言之,小美認為阿華透過遺囑指定受益人是有效的。
那麼,誰才是合法的受益人?整起事件的爭議點在於,阿華當初放棄變更處分權有效嗎?而小美提出遺囑,主張阿華的聲明放棄有「附帶條件」,這個說法有根據嗎?
◉案件爭議❶
放棄變更處分權有效嗎?法官:合法有效
根據《保險法》第一一一條第一項規定,要保人指定受益人之後,除非放棄處分權,否則仍可透過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而阿華於一九九九年將受益人變更為小芳,同時提出放棄保單解約權暨變更受益人處分權,保險公司也註記於保單上,因此,法官認為阿華當時的變更受益人及放棄處分權的行為,屬合法有效。
◉案件爭議❷
「附帶條件」成立嗎?法官:保險公司無法舉證
至於保險公司根據小美提供的遺囑,表示阿華放棄變更處分權有「附帶條件」一事,法官認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阿華當時提交的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有附帶「小芳應繳納保險費,否則喪失受益人地位」的條件。
再者,遺囑中提到小芳只繳納三期年繳保險費,每期約三十八萬元,合計逾一百萬元,其餘皆由阿華自行支付,小芳更自二○○○年四月起陸續用該保單貸款,十二年來累積貸款二百五十六萬元,以身故保險金五○○萬元來看,阿華認為小芳已取得該保險過半金額,不可再取得。
然而,保險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後續保險費皆不是小芳所繳。因此,法官認為,「小芳應繳納保險費,否則喪失受益人地位」的附帶條件,並無效力。
◉案件爭議❸
阿華以遺囑指定受益人 法官:不具效力
法官引述《保險法》第一一一條第一項的反面解釋,認為阿華既然已經聲明放棄處分權,小芳的受益權就算確定,也就是說,此後阿華不得再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因此,即使小美向保險公司提出阿華的遺囑,主張自己才是阿華最後指定的受益人,依然不具效力。
綜合以上觀點,法官判定小芳勝訴,是於法有據的受益人,可獲得這筆身故保險金。扣除保單借款本息後,給付金額為一九○萬八千餘元,全案可上訴。(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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