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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工作時工廠發生意外事故,員工權益如何自保?雇主又該如何轉嫁風險?
彰化縣一家自行車管研磨工廠,日前因粉塵集塵區發生爆炸,導致3名員工全身肢體慘遭燒燙傷,送醫搶救後,仍有2名員工未脫離險境。
依《勞基法》規定,勞工發生意外職災,雇主需負擔員工的職災補償責任,提供工資、傷病、失能與死亡補償。以本案來看,3名遭受燒燙傷的員工,至少可向雇主提出醫療和工資的補償申請,若因傷勢惡化導致失能,則可另申請失能職災補償。
一般雇主在考量營業風險時,大多會投保商業火險或其他的財產保險,但營業風險不只是財產損失,對員工的責任更是重要考量,因此,某些雇主會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轉嫁對員工的賠償責任。
但必須注意的是,「雇主意外責任險」將勞基法的補償責任列為除外責任,僅針對雇主因違反法令導致員工體傷、死亡,而受員工或其家屬賠償請求時,雇主意外責任險才會啟動,並在扣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給付後剩餘的部分,在保額內理賠,而《勞基法》所要求雇主提供職災補償,雇主就可能需自掏腰包。
如果想要將《勞基法》職災補償的風險,透過保險一併轉嫁,可在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後,另外附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條款」附約,如此一來,針對超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部份,包括員工工資、失能、死亡等補償,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
許多雇主會認為,只要替員工保「團險」,萬一發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就會提供保障,所以就不另外再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但團險保障的範圍,是被保險人身體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的是「員工本人」但,雇主責任保險保障的則是「雇主責任」,兩者保障標的不同。雖然《勞基法》對勞工給予相對健全的意外保障,但雇主也不能忽略「責任風險轉嫁」的重要性,萬一遭員工求償且依法需負賠償請求時,才能在責任保險的保障下,順利轉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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