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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要保人非受益人 壽險、年金給付要報稅
文/周家仰 | 2014.05.09 (新聞)

五月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月份,國稅局提醒,去(102)年領到人壽保險的生存、死亡保險金,或者領到年金險給付的納稅義務人,如果保單是在95年以後生效,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記得將保險給付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國稅局日前查獲張君在101年度領有人壽保險滿期給付958萬9,000元,這筆錢是張君的兒子在95年間投保六年期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張君配偶,滿期受益人為張君,但張君在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 漏報基本所得額。國稅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扣除600萬元後,按20%稅率要求張君補稅71萬7,800元,並處1倍罰鍰。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各類人身保險給付,包含滿期給付、生存還本給付及身故保險給付,受益人都免納所得稅。不過95年1月1日實施所得基本 稅額條例後投保的保單,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就須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最低稅負。

國稅局指出,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的稅率為20%,今年起扣除額自600萬元提高至670萬元,此外,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換句話說,明年申報綜所稅時,如果沒有其他需要申報最低稅負的資產,則死亡保險給付在4,000萬元以內都不用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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