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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失蹤是否為意外? 身故金有差!(詳全文)
文/朱家儒 | 2015.06.22 (新聞)
死了38年竟意外「復活」。媒體報導,台南1名婦人,因與丈夫個性不合離家出走,家屬搜尋10餘載未果,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沒想到近日該名婦人因請領老人津貼時被發現,高齡80歲的她再度與家人重逢,而這一走就是38年。
民法規定,只要失蹤滿7年、80歲以上失蹤滿3年或遭遇重大災難滿1年,即可向法院申請死亡宣告,而失蹤人若有投保保險,依保單條款約定,可憑死亡宣告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該約定有附加但書,一旦失蹤人被尋獲,須返還身故保險金。
壽險理賠業者表示,以死亡宣告申請身故保險金,保險公司後續很難個案追蹤失蹤人的蹤跡,因此,即使被尋獲,保險公司無從得知,也無法主張返還保險金。
另值得探討的是,身故保險金依險種可分為不限事故種類的「壽險」保險金,和侷限意外身故的「意外險」保險金,而「失蹤」算不算意外?憑失蹤滿7年的死亡宣告是否可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
壽險理賠人員表示,意外險條款對於失蹤的約定,須是因「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失蹤,常見如新聞案例中婦人的「走失」,就很難認定為「意外失蹤」,因此,即使有死亡宣告通常仍會拒賠,除非家屬能提出有意外失蹤跡象的證據。
台灣高院去(2014)年就有類似爭議的判決,2004年1名谷姓男子至花蓮太魯閣旅遊後失蹤,滿7年後,家屬以死亡宣告向蘇黎世產險申請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蘇黎世認為家屬無法舉證谷男為意外失蹤拒賠,雙方鬧上法院,蘇黎世敗訴後再上訴,去年高院再判蘇黎世敗訴。
高院認為,家屬雖無法舉證谷男為意外失蹤,但根據搜救隊意見,太魯閣地形險惡,路況蜿蜒、曲折,且不時有落石、坍方,容易發生意外且很難尋獲,因此,可推斷谷男應為意外失蹤,判蘇黎世產險須賠付50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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