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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財產保險
老師導護時遭撞 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不賠 原因為何?
文/張秋蓮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2.01.21 (新聞)

高雄鳳翔國中梁姓老師去(2021)年12月在從事校外導護工作時,遭一輛闖紅燈的小客車撞上,至今仍昏迷不醒,學校向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的產險公司提出理賠時,初步遭保險公司拒賠,引發各界譁然。

為轉嫁學校的責任風險,教育部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110年度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由明台產險承保,基本保障範圍為「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換言之,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學校,而所謂的第三人是指除學校教職員工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學生、家長、來訪賓客或其他第三人等,因此,老師並不在第三人之列,不符合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的承保範圍。

此外,所謂的意外事故有兩種情況,一是指「在學校內」發生之意外,二是因學校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造成之意外。以這起案例來看,事故是發生於「學校外的馬路」上,也不符合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所保障的意外事故。

不過,明台產險提供的校園公共意外責任險,還有一項「僱主責任」附加條款,可將老師納進保障範圍。若老師受學校指派執行職務受傷,經認定學校有疏失而受賠償請求時,「僱主責任」附加條款就會理賠。

然而,這次高雄梁姓老師,的確是在執行學校所指派的導護工作時發生意外,明台產險卻認定不符合理賠要件?

對此,明台產險商業保險部經理劉振寧表示,關鍵在於事故原因的「責任歸屬」尚未釐清。在附加條款中針對「學校導護責任」明定「被保險人之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也就是說,這起事件理賠成立的前提在於「依法應由被保險人(學校)負賠償責任」;然而,經警方研判,這起事故肇責的百分之百是闖紅燈的小客車駕駛,因此就責任保險的立場而言,若學校沒有法律責任,便無法啟動理賠機制。

劉振寧解釋,目前這起事件理賠與否的關鍵就在於「學校有沒有法律責任」,既然老師是受學校指派執行勤務,那麼學校是否需負連帶責任?這部分仍有待學校及國教署釐清討論,若最終認定學校需負擔這起事故的法律責任,明台產險就會予以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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