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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一向受到政府特別的照顧,所享的福利也常會令勞動族群眼紅,在保險保障方面也不例外。政府早在民國四十七年就開辦公務人員保險,民國六十七年才又開辦私校教職員保險,這兩者除了投保單位的保費分擔比例不同外,所有的給付內容都一樣,因此到了民國八十八年五月,政府便將公務人員保險與私校教職員保險兩者合併為「公教人員保險」。到九十一年底止,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的人數有六十二萬六千多人。
公教人員保險最多可領 三十六個月養老給付
在全民健保開辦後,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內容,剩採現金給付的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首先,讓我們來看看,政府提供給公教人員的退休保險保障為何?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的規定,在下列三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申請養老給付:1.依法退休。2.被資遣。3.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養老給付的標準,按參加公保的年資計算,每滿一年可領一.二個月,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不滿一年的月數則按比例計算。另外,公教人員保險的請求時效是五年,比勞保、農保二年時效的規定要有利。
一年一.二個月養老給付的標準是八十八年五月「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布實施後才修定的,在這之前依公保及私校教職員保險的規定,養老給付的標準為:
◎繳付保險費十年以下者,每滿一年給付一個月。
◎繳付保險費超過十年者,自第十一年起至第十五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二個月。
◎繳付保險費超過十五年者,自第十六年起至第十九年,每超過一年增給三個月。
◎繳費滿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在修法前即參加公保,又在修法後才申請退休的話,則養老給付要依修法前後的標準分開計算,但最高仍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另外,如果被保險人領過養老給付,又再度加入公保時,原領的養老給付不須退還,但保險年資要重新起算,各次所領的養老給付合計月數,還是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只要繳費二十年以上,死亡一律領三十六個月
公教人員保險的死亡給付,區分為因公與非因公兩種。被保險人若是因公死亡,可領三十六個月死亡給付;若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則可請領三十個月,但若被保險人已繳保險費二十年以上,不論死亡原因一律可領三十六個月。另外,被保險人若曾領過養老給付,又再度加保而發生死亡事故時,則死亡給付必須要扣除之前已領的養老給付的月數。譬如,甲之前曾領過二十個月的養老給付,後來又再度加保,但不幸因病身亡,那麼甲的家屬原本可領的三十個月死亡給付,必須要扣除之前已領的養老給付二十個月,因此只能再領十個月的死亡給付。
至於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是依照民法繼承編所定的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勞保的規定不同。此外,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且同一順位法定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同時具領,並得委託一人代表領受。
眷屬往生 公教人員也有錢領
公教人員保險除了在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受益人可以請領死亡給付外,當眷屬死亡時,也有喪葬津貼的補助,給付標準為:
◎父母及配偶死亡時:三個月。
◎子女死亡時:
未滿十二歲:一個月;
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二個月。
在子女喪葬津貼部分,公保的給付標準及條件與勞保稍有不同,勞保是年滿十二歲以上子女死亡,被保險人可領二.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公保則僅給付二個月,而且,如果死亡子女已超過二十五歲的話,就不再提供被保險人喪葬津貼。勞保則沒有年齡的限制。
被保險人全殘時 可領殘廢給付卅個月
公教人員保險也有提供殘廢事故的保障,但相較於勞工保險,公保的殘廢給付就顯得簡單許多,僅區分為全殘廢、半殘廢及部分殘廢三大等級,共有六十九個項目,給付標準則按全殘、半殘、部分殘分別給付三十、十五及六個月的殘廢給付,若是因公所致,則給付標準提高為三十六、十八及八個月。如果被保險人因傷病,經治療終止後,仍遺留障礙且符合「公保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的給付項目時,便可依規定的標準請領殘廢給付。像如果保戶因洗腎導致終身無法從事任何工作,就是「全殘廢」,可領三十個月的殘廢給付;若仍可繼續工作,是算「半殘廢」,能領十五個月。
此外,在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公保也將乳房切除列入殘廢給付項目,但不管全切除一側或兩側乳房,都僅能申請一次六個月的殘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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