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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勞工向《蘋果》投訴,他在A公司掛名負責人,同時在B公司上班,最近被B公司資遣,但就業服務站人員卻以「他有公司負責人身分」為由,拒發失業給付。
勞動部指出,「就業保險是為了幫助『真正失業者』度過難關。」有負責人身分會被視為仍有工作、並非失業,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同時,也會被視為「從事非育嬰情事」,無法請領育嬰津貼。
請領失業給付的資格?
5人以下的公司行號可自由投保勞工保險,但就業保險是強制性投保。就業保險的其中一項補助津貼為「失業給付」,根據《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若要請領失業給付,須同時符合「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以及「非自願離職」2基本要件。
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就不能請領?
《就業保險法》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截至2015年底為新台幣20,008元)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不過,若被保險人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當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具雙重身份的勞工,有哪些特例可請領失業給付?
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董事長林麗銖指出,若當事人能出示A公司為「非營利事業」、A公司「已停業」,或自己被「冒名」為負責人等,經勞保局查證屬實後,就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負責人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8條,公司的股東或董事、經理人或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以及非董事、但有執行董事業務或控制公司人事、財務、業務者,都屬「負責人」範圍。
林麗銖以勞委會民國96年發布的《職業字第0960033582號函》為例,當中提到「應就其是否真正執業而定;如僅係掛名之負責人或尚未營業,則仍不失其為失業勞工之身分。又如其於失業期間或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自其時已不具失業勞工之身分」。
換句話說,儘管成立公司在前、失業在後,但當事人若只是掛名的負責人或公司還沒正式營業,當事人仍然具有失業勞工的身份;不過,當事人若在失業期間才擔任負責人,就會被認為已經找到工作了。
負責人的認定從寬或從嚴?
然而,此一函釋令並未進一步討論「負責人」的定義。林麗銖認為,若以本函釋為基礎,現行法規應該對負責人的認定從寬,以「監察人」為例,通常只領取出席費、車馬費和三節獎金等,金額不大,若將監察人視為一份工作,單憑這分薪資,有辦法支應每月的生活費用嗎?
反之,若法規對負責人從嚴認定,那麼在辦理投保時,勞工同時具有負責人身份者,可以討論是否將「就業保險1%費率」減免,也就是將其排除在就保的強制納保對象之外,這樣一來,日後類似案件都不得請領失業給付金,就可免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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