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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公、勞、農、健保
境外器官移植未登錄,立委:健保應拒買單
文/鄭慧菁 | 2014.05.23 (新聞)

台灣有八成器官移植需求者赴中國、菲律賓、印度等器官來源不明,或器官買賣、器官非法取得著稱的國家做境外器官移植,術後返台健康照護問題層出不窮,造成醫療安全漏洞及健保資源浪費。

有立委提案修健保法,除要求醫療機構發覺境外器官移植案例,應主動向健保署登錄相關移植資料,並將「未登錄器官移植術後追蹤系統者,其抗排斥藥物及相關住院醫療服務項目」列入健保不給付項目。

目前世界各國均開始立法針對器官仲介、轉介、買賣行為施予重罰,加拿大明文規定其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境外做過器官移植者,應在境外器官移植後30天內取得所做移植器官是捐贈而非金錢交易而來的證明;以色列器官移植法也提出國家及保險公司不再補貼任何牽涉器官買賣及非法器官取得的境外器官移植。

國內重大傷病保險給付項目包含「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保險金」,壽險業者指出,保單條款並未限制保戶就醫區域,國人在國外進行器官移植手術,返國後只要提供醫院的就醫紀錄及診斷證明就可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若有疑問會進行查證。

立委認為,私人保險公司應在保單條款中明訂國人前往器官來源不明,或器官買賣、器官非法取得著稱的國家(中國、菲律賓、印度等地)所做的境外器官移植,不予給付保險金。

壽險業者表示,保險是一種對價關係,若在保費精算時並未納入國人赴境外就醫的手術發生機率,確實會造成損失率增加。

然而,目前台灣器捐風氣仍不興盛,許多患者苦等不到器官只好鋌而走險,返國後無法獲得應有的醫療照護難免讓人有落井下石之感,在法案三讀之前,應思考如何提昇國人器捐的意願,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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