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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繳保費的人最大 就能變更要保人?
文/梁惠閔 | 《現代保險》雜誌 | 2020.06.17 (新聞)
| 【本文重點】保險契約具法律效力,有基本的保險知識,才能避免損失,例如:繳保費買保險的人,就一定有權申請變更保單?以下這則例子,就是最好的說明。 |
許多夫妻買保險時,會由其中一方擔任要保人,對方和小孩為被保險人,但要保人不見得是真正繳保費的人。例如先生以太太當要保人,自己和子女為被保險人,但保費由先生負擔。按常理推斷,繳保費的人最大,應該有權調整保單。事實果真如此?
吳男與盧女原為夫妻,育有一對子女。幾年前吳男以盧女當要保人,為子女及自己投保4張保單,保費都是由吳男繳交。
後來兩人離婚,吳男通知保險公司,要將4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自己,不料卻被保險公司拒絕,吳男只好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吳男認為,因為早先兩人是夫妻,所以4張保單都由盧女作為要保人,但他提出證據,證明保費都是由他繳交,應屬他的財產。而且他在離婚之初就已通知保險公司,要求變更要保人為自己,以便保障他與子女的權益,保險公司實在沒有道理拒絕。
承保的公司則表示,要保人才是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者,有關保單任何項目的變更,都屬要保人專有權利。吳男雖是實際繳交保費者,但並非保險契約所載的當事人,依法規定未經要保人同意,保險公司不得逕行辦理變更要保人。因此保險公司建議吳男可依《保險法》第105條規定,以書面通知盧女及保險公司撤銷契約,或取得盧女同意,協助吳男辦理要保人變更。
評議中心表示,雖然吳男的證據可證明保費都是由他繳交,但依《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本來就可以代替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吳男雖有繳保費的事實,但仍舊沒有向保險公司請求變更要保人的權利。
最後判定吳男申請為無理由,保險公司不須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也就是說,即便是保單的被保險人,或是被保險人的父親,更同時是繳費保費者,吳男都沒有變更保單的權利。(104年評字第001820號)
律師提醒,離婚時除了分割財產與約定親權外,也務必檢視保單,確認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需要調整,否則將來處理保單時就困難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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