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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投保年齡逾上限,立委籲退還保費
文/鄭慧菁 | 2014.06.10 (新聞)

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可能因各種原因而出現「高於實際年齡」、「低於實際年齡」、「超過投保年齡上限」等錯誤,當錯誤發生時該如何處理,現行保險法規範的並不完善。

有立委提案主張,保戶投保時如年齡填寫錯誤,其實際年齡已超過保險契約上限,如保險公司主張契約無效應退還所繳保費,並將年齡不實的類型更細緻化規範,契約內容如有調整的可能,或未達保險公司拒保承度者,應依實際年齡與錯誤年齡比例調整保費或保額。

現行保險法122條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未規範保險公司是否退還保費。

提案立委認為,契約無效的法律效果,應回復原狀,保險公司必須負返還所收保費的義務,因此提案修改保險法第122條,如果被保險人真實年齡超過投保年齡上限,保險公司可主張契約無效,並主動返還保費。此外,如保險事故已發生,除非要保人故意提供不實年齡,否則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契約無效。

立委表示,保險事故發生後,如允許保險公司輕易主張該契約無效,一來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周,另一方面則容易造成保險人怠惰,減輕其查核義務。因此,有必要將無效的法律效果限縮為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壽險業者指出,保險年齡不實,如果是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錯誤,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所收保費,但要求保險公司負舉證責任,證明年齡不實是要保人的故意行為並不容易,一旦修法通過,對保險公司相當不利。

業者表示,實務上只要投保時的實際年齡未達投保年齡上限,在事故發生前有一定的保全程序可以調整修改契約,事故發生後則按一定比例調高或降低保額,保險公司不會無故損及保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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