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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市場動態
申請保險給付後 醫療收據不能抵稅
文/周采萱 | 2013.05.16 (新聞)
時值報稅季節,不少民眾會將家裡過去一年的醫療單據收集起來,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不過,壽險公司理賠主管提醒,醫療收據申請醫療險支付後,就不能再用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隨著保險觀念普及,擁有可副本理賠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民眾也越來越多,有民眾拿著副本收據向保險公司請領保險金,另外再拿正本申報綜所稅列舉扣除額,不過,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醫藥費及生育費雖然可以列舉扣除,但是獲得保險給付的部分,就不能抵稅。
為了避免民眾拿著已申請保險金的醫療單據抵稅,國稅局會從列舉扣除額當中,了解民眾在哪些壽險公司投保,再就醫療收據編號逐筆詢問保險公司,若是確定已經有商業醫療險給付,將要求民眾補稅。
不過,並不是所有醫療收據都可以獲得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全額給付,因此,若想將未獲得保險給付的部分申報列舉扣除,可向保險公司申請「醫療收據差額給付」證明檢核。
壽險公司理賠主管提醒,許多民眾手中擁有一張以上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因此只要所有醫療險的給付金額加起來超過醫療收據金額,報稅時就不能將醫療費用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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