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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長期失業跳樓亡,壽險投保逾2年才理賠
文/宋依玲 | 2014.09.17 (新聞)
靜宜大學一名35歲曾姓校友疑因長期失業, 13日晚上八時回到母校從四樓墜地傷重不治,警方在他背包內找到遺書,研判跳樓輕生。家屬向警方表示,曾男長期賦閒在家,精神跟心情都很不好,家人常撥時間安慰陪伴,但仍發生不幸。

壽險業者指出,跳樓自殺者,檢察官或法醫開出來的死亡證明通常會寫「高處墜落」,保險公司接到這類的理賠申請,會瞭解高處墜落的原因,以及實際墜落的地點、情況等,以瞭解被保險人是否為意外自高處墜落。

由於警檢單位已找到死者遺書,因此研判是跳樓自殺,壽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如果投保滿二年以上,自殺身故者,保險公司仍依約給付死亡保險金。

另外,意外險的承保範圍為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壽險業者表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除外責任提到「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所致而死亡、殘廢或傷害時,保險公司不付給付保險金責任」,因此,若曾男為自殺,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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