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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賢和碧玉即將步入紅毯的另一端,有責任感的正賢因此買了保險,好讓未來的家庭經濟生活更有保障。不過,前幾天看到電視上演著情侶被拆散,男主角自殺的劇情,突然讓正賢想到是不是應該預立遺書,預先將名下的財產分配好……,想著想著突然想起保險單上好像忘了寫受益人,這時候他突然好奇:可以將保險金當做遺產分配嗎?(困難指數:七十五%)
依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受益人是指「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約定,可以請求保險金之人」,不過受益人應由何人指定?至今仍多有爭議,有些學者認為依保險法第四條及保險法第一一三條可知,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保障的重心,因為其享有賠償請求權,故應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比較適當。
但是保險法第一一○條及保險法第一一一條卻指出應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其原義應是在不增加道德危險的情形下給予要保人適當的權利,以提高要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動機。且從保險法第一○六條來看,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的指定仍有同意與否的權利,若被保險人不同意要保人對於受益人的指定,則該指定不生效力,足以防止道德危險,所以有學者認為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較為適當。
受益人經指定後還可以變更嗎?
然而,受益人指定後,並非完全無法變更,當事人仍可依實際狀況及需求而做調整。但有下列三點要特別注意:
●要保人已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不得再變更受益人。
●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者,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變更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惟此項通知僅為對抗要件,非變更受益人的生效要件。在通知之前,若保險人已對原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已免除其責任,新受益人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原受益人請求返還保險金。
保險金可能成為誰的遺產?
此外,保險契約訂立時已指定受益人,但是如果受益人身故的時候,而被保險人尚未身故,此時保險契約上之利益應該歸屬何人?則有下列兩種情況:
●要保人已聲明放棄處分權時:
有見解認為,受益人的權利在要保人拋棄處分權時即已確定地成為其既得權,所以縱使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而死亡,其保險契約上的利益應成為受益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時:
依保險法第一一○條第二款:「前項指定的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受益人依保險契約被指定後即享有受益權,惟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而死亡,其受益權即而消滅。此時有權指定受益人的人仍得另行指定受益人,若未指定且被保險人死亡時,亦無其他受益人,應將保險金做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可用遺囑更改受益人嗎?
依保險法第一一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所以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金額並非屬被保險人的遺產,自不生繼承人可否主張特留份的問題。
又依保險法第一一一條第一款規定,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故要保人以遺囑方式變更受益人時,只是將變更的時點移到死亡時,仍屬於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不能將其當做被保險人遺產,被保險人死亡,則其權利能力即不復存在,無法主張享有保險賠償金的請求權。
遺產特留份干保險何事?
總而言之,被保險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但在以被保險人死亡為保險事故的保險契約,因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已不存在,所以保險法規中另設有受益人以領取保險金。因此如果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其受益權即喪失。而在未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其保險金額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要保人如於遺囑內已有指定受益人時,仍屬於保險契約內容的變更,亦無遺產及特留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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