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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人壽保險
車禍骨折醫師處置不當截肢,意外險賠不賠?
文/朱家 | 2014.10.09 (新聞)
6年前14歲李姓男童因車禍導致右腿受傷被送往亞東醫院,由黃姓醫師以「筋膜切開術」治療,原本以為手術相當成功,但五天後卻因血管阻塞導致組織嚴重壞死,最後不得已只好截肢,家屬認為是醫師應負過失責任,憤而提告,一審醫師被判無罪,而日前最高法院認為醫師確有過失而改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
若14歲男童有投保傷害險及偒害醫療險,而男童單純是因車禍截肢,就可獲殘廢及醫療的保險給付。然而男童因醫師疏失發生血管阻塞而被截肢,傷害險會不會賠?
壽險公會表示,意外事故從發生到受傷的結果須具有連續性,若期間有新的事故發生,則應以該事故為主力近因來斷定是否為意外。公會認為,醫師手術成功後,車禍事故就已結束。重點在於截肢的原因,也就是血管阻塞如何發生?需釐清是否為個人體質因素。
判決書提到,李童血管阻塞的原因為右腿脫臼移位壓迫到動脈,以此來看,脫臼為外力所致,顯然也非由疾病引起,因此最後的截肢理當視為意外事故。
既然醫師被判確定有醫療疏失,李童是否可主張醫療疏失導致右腿截肢為意外事故而申請傷害險殘廢保險金?理賠主管表示,若經法院判決醫師確有疏失,就可視為意外事故,但也有業者認為,所謂的醫療疏失為醫療行為中本就存在的風險,是可預見的,因此不算意外事故。
若14歲男童有投保傷害險及偒害醫療險,而男童單純是因車禍截肢,就可獲殘廢及醫療的保險給付。然而男童因醫師疏失發生血管阻塞而被截肢,傷害險會不會賠?
壽險公會表示,意外事故從發生到受傷的結果須具有連續性,若期間有新的事故發生,則應以該事故為主力近因來斷定是否為意外。公會認為,醫師手術成功後,車禍事故就已結束。重點在於截肢的原因,也就是血管阻塞如何發生?需釐清是否為個人體質因素。
判決書提到,李童血管阻塞的原因為右腿脫臼移位壓迫到動脈,以此來看,脫臼為外力所致,顯然也非由疾病引起,因此最後的截肢理當視為意外事故。
既然醫師被判確定有醫療疏失,李童是否可主張醫療疏失導致右腿截肢為意外事故而申請傷害險殘廢保險金?理賠主管表示,若經法院判決醫師確有疏失,就可視為意外事故,但也有業者認為,所謂的醫療疏失為醫療行為中本就存在的風險,是可預見的,因此不算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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